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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局局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轉訂、確認、廢止、實施及推行事項
    。
三、度量衡標準之劃一、建立、維持、供應、研究、實驗等之監督、實施
    及管理事項。
四、度量衡器之型式認證、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
五、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六、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
七、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及資料之蒐集、供應事項
    。
八、認證體系與產品標誌之建立、推行及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第七組、秘
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法務室、資訊室等單位。


第 5 條
第一組設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國家標準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公布、標準化實施指導、
    國家標準調和之規劃、正字標記之審核與管理、國家標準及標準公報
    之編校、其他有關國家標準之推行與國際合作事項。
二、第二科: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資訊及通信、機動車及航
    太工程、鐵道工程、造船工程、工業安全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
    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
    化學工程、紡織工程、礦業、陶業、環境保護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
    、擬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品
    質管制、物流與包裝、一般及其他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制
    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第 6 條
第二組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農畜水產品如糧食、青果、蔬菜、生鮮及冷凍 (藏) 畜水產
    品、畜水產加工品等進出口檢驗、分等檢驗、代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
    技術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加工食品如罐頭食品、乳製品、醃漬或糖漬食品、糖果、不
    含酒精飲料、茶葉、食用油脂、澱粉等之進出口檢驗、分等檢驗、代
    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三、第三科:化工產品如玩具、橡膠、塑膠製品、肥料、水泥、石油、防
    火耐燃建材、個人安全防護裝置、滅火藥劑等之進出口檢驗、國內市
    場商品檢驗、分等檢驗、代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第 7 條
第三組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機械類產品如鋼鐵及非鐵金屬、鋼纜、工具機、手工具、小
    五金、車輛、壓力容器、各種機械零件組等之進出口檢驗、國內市場
    檢驗、分等檢驗、代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電機及電器產品如電機設備、電線、電纜、冷凍及空調設備
    、家用電器、配電器材、照明設備及相關重要零件組等之進出口檢驗
    、國內市場檢驗、分等檢驗、代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三、第三科:電子類產品如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設備、通訊電子設備、
    電子零件組及材料等之進出口檢驗、國內市場檢驗、分等檢驗、代施
    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第 8 條
第四組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度量衡行政法規之研擬,度量衡營業管理,度量衡國際單位
    制進行,度量衡人員培訓之規劃執行及度量衡業務宣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度量衡器檢定品目之規劃,度量衡器技術規範研擬,度量衡
    器型式認證審核與管理、代施檢定機構之監督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組:度量衡國家標準之規劃、建立、維持與傳遞,中華民國實驗
    室認證體系之規劃與管理,度量衡國際合作及本組綜合業務之處理等
    事項。



第 9 條
第五組設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商品檢驗行政業務綜辦,報驗發證業務之監督考核,商品檢
    驗相關法規研議及違規案件之處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消費者申訴諮詢業務處理與服務,消費品義務監視員之遴選
    ,教育訓練,管理與舉發案件之追蹤處理,國內市場應施檢驗商品之
    業務規劃、督導與管理,涉違規國內應施檢驗商品之追蹤處理,產品
    安全標誌之推行與管理,進口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處理及後
    續管制與追蹤等事項。
三、第三科: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系統驗證業務規劃、維持、督導、考核
    、宣導、聯繫及評審人員訓練、認可登錄廠商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本局與國外機構洽商雙邊合作、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之協
    調聯繫及綜合企劃等事項。



第 10 條
第六組設十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檢驗科:農產品及食品如一般食品、飲料、飼料等之微生物、
    維生素、抗生素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二、生化檢驗科:食品及有機化學類產品如農藥、奶粉、果汁、飼料、維
    生素、油脂、化粧品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三、化學檢驗科:無機化學類產品如水泥、耐火材料、礦物、肥料、滅火
    劑、金屬、海砂等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四、高分子檢驗科:高分子類產品如橡 (塑) 膠製品、皮革製品、油漆、
    塑膠管、FRP 浴缸、支承軸、防水材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
    相關事項。
五、纖維檢驗科:纖維類產品如紡織品、紗線、紙品 (紙張、紙板箱、衛
    生紙、紙尿褲) 、繩索、布料、不織布玩具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
    驗技術相關事項。
六、材料檢驗科:材料類產品如鋼筋 (索) 、水泥、鋼材、陶瓷製品等之
    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七、機械檢驗科:機械類產品如瓦斯爐具、熱水器、瓦斯調整器、鋼瓶、
    消防器材、玩具槍、工具機、手工具、小五金、壓力容器及各種機械
    零件組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八、電氣檢驗科:電氣器具類產品如無熔線開關、電風扇、小家電、插座
    及電氣類產品電機設備、電線電纜、冷凍及空調設備、配電器材、照
    明設備等相關零件組、電磁相容、安全標誌型式試驗等之檢 (試) 驗
    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九、報驗發證科:辦理進出口檢驗、特約檢驗、內銷工廠登記報驗及委託
    試驗之受理審查、計費收費及發證、核發產地證明書及UL標誌查驗證
    明書,為民服務及人民申請案件處理、出口檢驗涉違規案調查以及各
    類檢驗資料及書表之供應與銷售等。
十、作業管制科:本組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檢試驗案件之時效管
    制,品管分等、ISO 品保制度、正字標記作業、產品安全標誌、國際
    技術合作等綜合事項,內銷檢驗商品市場清查普查、涉違規案件之調
    查,本局檢試驗設備裝置與器材藥品之審議事項,其他有關本組庶務
    、人事等之協調聯繫等綜合事項。



第 11 條
第七組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度量衡器檢定之受理、審核、執行、繕發報告、發證、檢定
    技術研發、檢定儀器規劃、建置,對分局、外界及度量衡廠商之技術
    協助、輔導服務及檢定技術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度量衡器檢查之規劃、審核、執行、繕發報告,檢查技術研
    發,檢查儀器規劃、建置、度量衡器糾紛案件處理及檢查技術相關事
    項。
三、第三科: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性能試驗之執行、追蹤、查對、度量衡器
    校正規劃、推廣、執行、繕發報告、度量衡、計量校正實驗室之規劃
    、建置,本組綜合行政及技術相關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設四科辦事,並掌理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各單位陳判 (核)
文稿之審核及業務督導:
一、第一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分辦、繕校、檔案之分類、管理。
二、第二科: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錄、編製、出納、土地、建物、
    機械儀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財物分類標準之雜項設施管理,公用
    物品之請購、檢查、保管、核發登記、報銷及廢品處理,宿舍之借用
    與管理及及公教住宅輔購。
三、第三科:財產、物品、儀器之採購、驗收,辦公廳舍及宿舍之營建修
    繕及環境清潔,公務車輛之調派、保養維修及油料之管理,警衛室之
    管理及勤務編排等相關安全防護,會議場所之佈置及使用管理、技工
    、駕駛、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其他有關採購、營繕、修繕之庶務
    。
四、第四科: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檢
    討,研究發展、為民服務業務及列管案件之考核,新聞資料之發布,
    記者會之舉辦,標準與檢驗雜誌之編輯、發行,各類視察訪問之安排
    聯繫。



第 13 條
人事室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組織編制、員額、預算編列、辦事細則、權責劃分、分層負
    責、職位設置標準、官職等異動、職務歸系、任免、遷調、推介案件
    、請調服務地區案、考試任用需求計畫、考試分發、兼職、銓審、動
    態、請任案件擬議事項。
二、第二科:考績、獎懲、訓練、進修、差假管理、值日人員編排、人事
    控告申訴案件之擬辦、所屬人事人員考績獎懲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退休、資遺、撫卹、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各項慶
    典、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服務證明書、職員錄、參與建議制度
    及其他不屬各科職掌之綜合業務擬議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設二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公務機密及
    機關安全維護等事項。
二、第二科:員工貪瀆不法之發掘,檢舉案件之處理,政風興革建議及政
    風考核、獎懲建議等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單位概算、預算、分配預算之編製及預備金之動支,本室年
    度計劃、預算之編擬運用,本局及所屬分局會計人員之編制、任免、
    遷調、考核、訓練等之擬議事項,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導考核
    事項。
二、第二科:預算之執行控制,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財務上增進效能及
    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會計簿籍之記載,會計報告之編製,付款憑
    單傳票之繕製,原始憑證之保管及送審,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
    導考核事項。
三、第三科:本局業務統計方案,圖表之規劃設計及擬辦,本局業務統計
    資料之蒐集、研究、整理及分析,統計圖表、報告、書刊之彙編、審
    核、印行、供應、交換及發布等,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導考核
    事項。



第 16 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法規案件修訂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四、法令之闡釋、訴願答辯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五、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之審議事項。
六、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研究事項。
七、法規整理及彙編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資訊室設二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本局及各分局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分析、設計、測試建置
    、教育訓練、維護協調、推動、系統文件製作,本局與其他單位資訊
    交流之規劃與辦理,資訊人員之培訓,資訊推廣訓練事項。
二、第二科:本局與各分局電腦系統主機、機房設施、週邊網路等設備之
    規劃、建置、租購、運轉、維護及安全管理,中文環境、字型、字碼
    之規劃與管理,資訊應用諮詢及技術支援,資料庫系統與檔案之建置
    、管理、備存與回復,網際網路網站、電子郵件系統之建置、維護及
    管理事項。



     第 三 章 人員管理
第 18 條
本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19 條
本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第 20 條
本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陳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
本局職員請假,應依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值日勤務,除一級單位正副主管、科長、十職等以上 (含相當十職等) 、
女性及年滿六十歲以上職員外,其餘職員均應輪值,每日一員。


第 23 條
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與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
互換輪值 (以一次為限) ,並須事先陳准送經人事室登記,嚴禁覓人代值
,遇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
職時,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第 24 條
值日人員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辦公時間外之臨時事件及其必要事項。
二、指揮監督值勤警衛。
三、督導環境衛生清潔,夜間並注意各辦公處所燈火熄滅,門窗鎖閉。
四、預防火患、風災、盜竊事件,晚間至少巡視辦公區域二次,以策安全
    。
五、查驗本機關物品攜出,並在攜出證上加蓋印章。
六、各辦公室預備鑰匙及辦公時間外加班查核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第 25 條
值日人員,於前條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陳報或通報;如
有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
核示定奪。


第 26 條
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陳送首長外,餘於拆
閱後,認其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或通報有關單位處理。


第 27 條
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
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第 28 條
值日人員,得依規定報支餐費,遇星期六、日、例假日輪值,一個月內補
休完畢。


第 29 條
每日上午九時為值日人員交接時間,卸值人員與接值人員,應將交接手績
辦理清楚。


第 30 條
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須逐日移交:
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值日室物品移交簿。
三、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電話號碼簿。
四、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電話號碼簿。
五、本機關職員通訊錄。
六、本機關輪值名冊及候補名冊。
七、辦公房舍分佈圖及門鎖號碼對照表。



第 31 條
本局警衛人員,其任務如下:
一、訪客審查登記聯絡或指引事項。
二、進出局區車輛管制及其他交通安全事項。
三、下班時間防火防盜及門窗水電安全檢查事項。
四、意外事故之報告或緊急處理事項。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第 32 條
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第 33 條
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


第 34 條
本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基層收發 (單位收發) 、簽稿收發三類。


第 35 條
本局公文收發均應輸入電腦,分文由總收文電腦列印送件單交單位登記員
簽收。各單位登記員應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列管,公文之送文、送會
、移文、退文、陳核 (判) 、送繕、送檔等均應輸入電腦並列印送件單交
受文單位簽收,在公文辦理期間可由電腦查詢公文流程及追蹤辦理情形。


第 36 條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來
    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拆封後為密件者,應依密件送秘書室由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第 37 條
單位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於電腦簽收。
二、公文經簽收後,應將來文送承辦人員並輸入電腦列管。
三、單位移文或送會時,登記員應將移文或送會單位輸入電腦並同送件單
    隨文移送,受會單位應在電腦簽收。
四、創稿文件得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將文件輸入電腦列管。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在電腦輸入後始送承辦人員辦理。
六、彙辦文件應以主案先行輸入電腦為主,其他各案按先後次序輸入電腦
    列管。
七、存查案件,應依一般程序陳判後輸入電腦,送檔案室點收歸檔。



第 38 條
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應適用單位收發手續規
定辦理。


第 39 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
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第 40 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
    限得另訂之。



第 41 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查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
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期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第 42 條
各單位登記員應根據傳遞清單輸入電腦資料,確實辦理公文查詢。


第 43 條
公文處理稽查範圍如下:
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
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
三、交辦案件。



第 44 條
稽查內容及重點如下:
一、承辦案件內容與法令規定是否相符。
二、承辦案件有無積壓及其原因。
三、現行法令內容與處理稽查是否需要修訂或調整。



第 45 條
公文處理稽查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定期稽查按月舉行,不定期稽查由稽
查人員根據必要臨時行之。


第 46 條
稽查標準及稽查數量,悉由稽查人員決定之。


第 47 條
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 48 條
檔案管理內部作業,由秘書室文書科自行規定。


第 49 條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機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陳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文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自
    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
    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
    銷燬。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
第 50 條
本局歲入、出預算由業務單位提編,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
施政計畫與局長、副局長指示並召開預算會議後編製之。
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施政計畫實施成果依年度收支結果編製之。


第 51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經局長核定,送秘書室辦理收支程
序後,再送會計室登帳。


第 52 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送人事室審核,會計室依
據俸給清冊造具記帳憑證,經局長核定後給付俸給。


第 53 條
每月收支款項,依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製會計報告函報相關機關
查核。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第 54 條
本局各組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主管核章後,送秘
書室核發。


第 55 條
各組室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陳准或核准後送秘書室
購置之,如為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第 56 條
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第二科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
人保管之。


第 57 條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
,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第 58 條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
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由使用
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第 59 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
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
報廢。


第 60 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
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
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
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按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第 61 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
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
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第 62 條
本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察勘,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
之。


第 63 條
本局警衛、駕駛、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
秘書室辦理之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第 64 條
本局車輛修繕及油量之消耗稽核,由秘書室辦理之。


     第 七 章 會議
第 65 條
本局局務會議以局長、副局長、一級主管、所屬各分局分局長及指定人員
組成之,此外與會議事項有關主辦人員得指定列席,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 66 條
本局業務檢討會視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 67 條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報奉經濟部核准後實施



     第 八 章 附則
第 6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