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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2 年 09 月 15 日
一  經濟部為規範苗栗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轄管各水門啟用之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維護管理,並指派專人辦理操作
    事宜。


三  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分水水門、
    排砂閘門、橡皮壩等六類。


四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
      調整開度;停灌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 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閉;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
      於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 制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無灌溉需求時關閉截阻水源,並經由排
      水水門排除;停灌或歲修期則全閉。
 (四) 分水水門:依灌溉用水計畫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灌或歲修期則全
      閉。
 (五) 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六) 橡皮壩:蓄水位逾橡皮壩袋體高度釐訂水位時即自動排氣倒伏,俟
      需水時再以手動操作充氣起立;系統設備亦可依實需調整設定手動
      操作排氣倒伏,或自動充氣起立。


五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制水水門及
    分水水門等應即關閉;排水水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排砂
    閘門應即開啟;橡皮壩則應排氣倒伏。


六  水利會轄管池塘無溢洪構造者,係以取水水門調控蓄水量,如豪大雨
    或趨近滿水位時,取水水門及下游相關給水門應即關閉;相關放水水
    門則應全開。


七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為省力型捲揚設備,以手動或現場電動操作;另
    如屬重要大型水門者,應附設汽油引擎,以備停電時緊急啟動使用。


八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九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


十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
    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