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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2 年 11 月 20 日
一  經濟部為規範南投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轄管各水門啟用之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維護管理,並指派專人辦理操作
    事宜。


三  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制排水門、
    制排兼用水門、分水水門、排砂閘門、送水水門、倒伏壩等九類。


四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取水水門:作物灌溉期間,依計畫需水量全開或調整開度;停止通
      水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 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
      於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 制水水門:依灌溉計畫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止通水或
      歲修期則全開。
 (四) 制排水門:平時保持全開,無灌溉需求時關閉截阻水源,並經由排
      水水門排除;停止通水或歲修期則全閉。
 (五) 制排兼用水門:兼具制水水門及制排水門功能,依實際需要機動調
      整啟、閉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六) 分水水門:依灌溉計畫需水量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灌或歲修期則
      全閉。
 (七) 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八) 送水水門:依灌溉計畫需水量調整啟、閉度,停止通水或歲修期則
      全閉。
 (九) 倒伏壩:灌溉期全閉蓄水,其蓄水位超過設定水位高即自動傾倒排
      放;停灌或歲修期則全開。


五  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停止通水期間,取水水門、制
    排水門、分水水門及送水水門等應即關閉;排水水門則視內、外水位
    差機動啟、閉;制水水門、制排兼用水門、排砂閘門及倒伏壩等應即
    開啟。


六  水利會轄管埤池無溢洪構造者,係以取水水門調控蓄水量,如遇豪大
    雨或趨近滿水位時,其取水水門、送水水門及下游相關灌溉用水門應
    視實需調整啟、閉。


七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主要水門則以現場電動操作為
    原則,如因暴風雨或颱風來襲造成電力中斷時,則以手動操作之;另
    如屬重要大型水門者,應附設汽油引擎或發電機,以備停電時緊急啟
    動使用。


八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九  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


十  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
    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