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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目的: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
    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俾以採取各種必要之
    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災害範圍
(一)本部主管災害: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及水利設施災害。
(二)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


四、適用時機: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
    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
    變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部主管災害通報:本部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部主管災
    害主辦機關,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
    規定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於第一時間迅速通報;如涉及地方政府
    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災害通報單格式如
    附表)
(一)丙級災害規模:循行政程序逐級通報,並通報至相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消防局。
(二)乙級災害規模:應於災害發生十五分鐘內由本部主管災害主辦機關
      首長先行以電話報告本部部次長,並於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狀況及
      所採取之應變措施,電傳本部部長室、政務次長室、主管次長室、
      主任秘書室及研究發展委員會,並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
(三)甲級災害規模:除前目通報外,應通報至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主管災害防救之政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經濟能源
      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長、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四)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香
      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
      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六、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通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
    ,不論災害規模,如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或認為有必要
    者,應立即由機關首長陳報本部部次長、主任秘書、研究發展委員會
    及秘書室新聞科。


七、災害如非短期內能處理完畢,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持續掌握災
    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形,並視災情需要持續彙整陳報,以利救災
    工作之進行。


八、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如接獲災害訊息涉及其他相關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部會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


九、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
    急聯絡電話相關資料。


十、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得基於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災害通報作業規
    定並報本部備查。


十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重大者,
      應依相關人事法規予以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本部得予敘
      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