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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許可地方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督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立所屬河川局督導所許可之地方
    政府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以下簡稱疏濬作業)時有一
    致規範,以期各項作業執行均能按規定及計畫程序辦理,提昇執行績
    效,並達成預期成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河川局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及每年十一月底前就前點疏濬作業各辦理一
    次督導,計畫執行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至少辦理二次,逾半年未達一
    年者至少辦理一次,未超過半年者得免予辦理。


三、河川局辦理前點督導,應於督導前一個月擬定督導計畫及成立督導小
    組執行督導工作。
    前項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名,由局長或指定主管兼任綜理督導作業;
    副召集人一名,由召集人指派襄助召集人綜理督導作業;督導人員若
    干名由召集人遴派,並得遴選其他機關或學者專家執行督導,並填寫
    「督導通知表」、「缺失通知暨改善表」及「督導報告」。


四、執行督導程序如下:
(一)督導前準備作業:
      1.依據前述督導計畫,於督導前二十日填發「督導通知」(如附表
        一)函送受督導單位,其內容包括受督導單位、督導項目、督導
        日期及程序、受督導單位配合事項、督導人員。
      2.受督導單位應就前述督導通知表內受督導單位應配合事項,於督
        導人員到達前先備妥相關文件,及擬定現場勘查地點、路線,並
        協助及配合督導作業進行。
(二)實施督導:
      1.督導人員依督導計畫及「督導查對表」(如附表二)逐項查對。
      2.對既定之作業程序核對其是否依規定執行,採書件查對與現地督
        導方式辦理,凡在督導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情事者,即填寫
        「缺失通知暨改善表」(如附表三),每一件缺失填報一張表。
      3.督導後召開檢討會議,依「缺失通知暨改善表」逐件檢討,確認
        同意改善完成日期,並由受督導單位主辦局處主管或指派代理人
        簽認。
(三)督導後後續作業:
      1.確認之「缺失通知暨改善表」影印一份函送受督導單位辦理改善
        。
      2.小組另依「缺失通知暨改善表」擬具「缺失通知暨改善管制表」
        (如附表四),作為河川局日後追蹤及列管之依據。
      3.受督導單位應於同意改善完成日期內執行改善,並於改善限期屆
        滿十五日內將改正及預防措施情形詳細填列於「缺失通知暨改善
        表」內函送轄管河川局追蹤審核。


五、河川局應於「缺失通知暨改善表」送達十日內完成審核作業填寫「督
    導報告」(如附表五),必要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督導工作檢討會確
    認督導報告及檢討執行督導所遇問題。


六、前點「督導報告」除作為河川局辦理相關作業改進及河川管理業務相
    關事務參考外,應函送受督導單位對其執行業務之成效作評估及建議
    予相關人員適當之獎懲,並送本署備查。
    前項同一許可案有第二點辦理二次以上督導者,以最終一次之「督導
    報告」送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