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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5 05: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土、林流域土砂經理聯繫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
    稱水保局)及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加強土砂防治
    相關業務及堰塞湖防治等事件之聯繫協調,共同研商可行對策,促成
    機關間互相配合,以共同維護水、土、林安全,落實治山防洪,特成
    立「水、土、林流域土砂經理聯繫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土砂調查及防治作為之交流。
(二)各機關年度土砂防治計畫目標、辦理情形及成果彙整。
(三)河川疏濬、野溪清疏、水庫清淤及堰塞湖等案件之協商。
(四)執行中進度檢討或遭遇困難之處理。
(五)建立土砂運移及管理運用機制之協商。
(六)其他流域土砂經理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三人,由水利署署長、水保局局長及林務局局長擔任
    ,負責主持會議,綜理本會報事務;另置副召集人三人,由水利署副
    署長、水保局副局長、林務局副局長擔任,襄理召集人推動本會報事
    務。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三人,由水利署水利行政組組長、水保局保育治理
    組組長、林務局集水區治理組組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報
    事務;並置幹事三人,由水利署水利行政組科長、水保局保育治理組
    科長、林務局集水區治理組科長擔任,負責聯繫各單位間相關事宜及
    準備會議相關事項。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一次,重大颱洪災後或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由
    三位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代理,本
    會報由水利署負責幕僚作業及召開會議。


六、本會報召開前,得就建議議題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前會議先行研商,
    由三位執行秘書共同主持。


七、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出席及中央相關部會派員列席指
    導。


八、本聯繫會報決議事項,分送相關單位執行,並於後續會議中追蹤辦理
    情形。


九、各機關得就會報事務之個案辦理觀摩、會勘及專題討論。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