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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升公文管制及品質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文流程檢核與管制,以提升
    公文品質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一般公文檢核作業於每年度辦理定期檢核一次,並得適時辦理不定期
    檢核。
三、一般公文之檢核作業由本局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以下簡稱國企組)、
    秘書室、政風室、資訊室及其他組室輪流指派九職等以上、熟悉公文流程
    作業之人員組成公文檢核小組,檢核範圍與分工如下,檢核單位得視情形
    調整:
檢核項目 檢核單位
建立公文檢核機制 國企組
公文流程管制情形(收發、稽催、歸檔) 秘書室
公文流程管制情形(品質、時效) 本局各單位
公文保密處理情形 政風室
公文管理電腦化執行情形 資訊室
立委質詢、監察案件及人民申請案 (專利及商標申請案除外) 、陳情案處理情形 國企組
四、一般公文之檢核作業,採按月抽查一件為原則,並得視情形增加抽查件數
    。檢核方式以抽查個案、查閱各項書面作業資料及訪談討論等方式進行。
    各項檢核項目,依公文檢核項目表(附件)辦理。
五、一般公文之檢核結果,應公布優缺點及提報綜合檢討分析報告,並通知各
    單位限期改進。
六、一般公文之評核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評核等級: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單位主管及其承辦人嘉獎一次;考
        核成績列為丁等以下者,單位主管及其承辦人申誡一次。
七、擔任公文檢核小組之各單位專責人員,於年度工作完成後,表現優良且能
    提出具體精進建議者,得記嘉獎一次。
八、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申請案件及其訴願案件之檢核作業,由專利各組、商
    標權組及著作權組自行辦理。
九、國企組每年得辦理提升公文品質與時效之教育訓練,並推動各單位間相互
    觀摩之經驗分享。
十、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行政院及經濟部公文管制相關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