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
公告事項: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如下: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包括「瓦聖那協議清單
」及「防止擴散清單」內之輸出貨品)。(本項已刊登在
貿易局網站,網址為:www.trade.gov.tw)。
(二)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
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之輸出貨
品。
(三)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
相關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二、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利比亞、北韓等四國。
三、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係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
單內之貨品為範圍,凡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
稅倉庫輸往管制地區者,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始得辦理。
四、本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八九)貿字第八九三四0一九
三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