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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營運困難之企業,紓解其金融機構貸
    款償還壓力,防止因資金周轉不靈影響其持續經營,於兼顧企業發展
    及金融風險控管下,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有繼續經營意願且提出償債計畫,於金融機構之授
    信屆期,經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展延或分期攤還,而未達成合意之
    企業。
    企業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或其他法規,進行債
    務協商、更生、清算、和解、重整或破產程序者,不適用本要點。


三、企業原借款有申請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需要者,應先洽各金融機構
    依其內部所訂之協商規範,逕行協商處理。
    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
    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附件一)。
(三)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非中小企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申請之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
      機關為本部中小企業處;企業規模超過前述認定標準之非中小企業
      者,受理申請機關為本部工業局。


四、本要點協商處理流程如下(附件二):
(一)資格審查:由受理申請機關檢核企業申請資格及所提文件,符合者
      即委請輔導單位進行評估診斷。
(二)評估診斷:先由輔導單位瞭解企業與負責人授信、票信狀況及銀行
      往來情形,並現場診斷後,就企業是否具繼續經營可行性、償債可
      行性及往來銀行協商條件、支持態度等,出具評估診斷報告並函送
      本部,相關評估診斷項目由本部另定之。
(三)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診斷報告評估可行者,由本部協助轉送申
      請企業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協商債權
      處理事宜。
(四)協商會議決議:前述協商會議決議由各債權金融機構逕行核辦,並
      請最大債權銀行將該協商會議紀錄及結果函覆本部及該企業。


五、企業與各債權金融機構協議合意者,由各債權金融機構與企業簽約;
    未合意者,由本部視個案提供相關輔導建議或後續關懷協處。


六、本要點所稱輔導單位係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