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使員工
安心投入工作,避免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
人員及經濟部駐外機構派本局服務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所發生,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
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
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身
心壓力。
四、為防治前點所列職場霸凌行為,俾提供員工免受職場霸凌之工作及服務環
境,本局設置申訴管道如下:
(一)申訴專線電話:(02)33938683。
(二)申訴專用傳真:(02)23958294。
(三)申訴專用電子信箱:123@trade.gov.tw。
本局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五、本局為加強所屬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應妥適利
用各種集會、廣播、數位通訊傳播及印刷品等傳遞相關訊息,並於各種訓
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課程。
六、本局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職場霸凌
申訴事件。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
任,其餘委員,由局長自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成員中圈選之,並得聘
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書或出(列)席會議時,
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職場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
向本小組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
,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申訴書(如附件二)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
電話。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
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三)
。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
內補正。
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
,以最後一次事件發生時間起算之。
八、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本小組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
訴,但代理人撤回申訴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
事件再為申訴。
九、本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立即通知本局人事室轉請召集人於七日內
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除有第十點不予受理之
情形外,應予錄案受理。不受理之申訴事件,應提本小組備查,並通
知當事人。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
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如附件四),提本小組評議。
(三)申訴事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
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協助。
(四)本小組對申訴事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
,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
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另申訴事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
者,亦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五)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
(六)申訴事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十、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五)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處理申訴事件
所獲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
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小組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
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在本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
者,應由本小組命其迴避。
十三、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
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
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五、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之懲
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六、依本局勞務承攬採購案之承攬人指示派駐本局之派駐勞工,如有第三點
或勞動部訂頒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所列之職場不法侵害情形
,除向雇主(承攬人)提起申訴或通報外,並得比照第二點之人員向本
局提起申訴。
前項申訴事件送達本局後,本局應通知承攬人依勞動法規相關規定,採
取必要之處置及措施,本局並應協助承攬人進行事件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