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以下簡稱
擬訂機關)辦理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核轉及公告程序,特訂定本程序,
分為「一級海岸防護計畫擬訂及公告程序」與「二級海岸防護計畫核轉程
序」,如附圖一及二。
二、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岸法)第十四條規定,海岸地區有海岸侵蝕、
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及地層下陷等四項災害情形,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
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水利主管機關。
三、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機關權責,依海岸法第十條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規定,一級海岸防護區位者,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以下簡稱本
部)協調有關機關後擬訂,二級海岸防護區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擬訂。
四、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如涉原住民族地區者,擬訂機關應依海岸法第十條規
定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涉及海岸保護區者,應依海岸法第十五條規
定徵得公告之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或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
下簡稱保護區主管機關)同意。
五、海岸防護計畫之民眾參與程序,應依海岸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包含公開
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
六、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及核定,應依海岸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一級防護計
畫送請內政部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二級防護計畫送請本部核轉內政
部審議核定。
七、海岸防護計畫之公告,應依海岸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海岸防護計畫核定
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
八、有關海岸法規定本部辦理之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核轉及公告權責,已報奉
本部授權本署辦理,並授權本署設置「海岸防護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審查小組)辦理海岸防護計畫審查事宜。
九、本署之一級海岸防護計畫擬訂及公告程序如下:
(一)由本署各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河川局)辦理海岸防護整合規劃,經辦
理第一、二階段民眾參與,並召開研商會議審查,如涉原住民族地區
及海岸保護區,應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及保護區主管機關會商擬訂。
(二)河川局審查可行後,將「海岸防護整合規劃報告(初稿)」函報本署
召開會議審查。本署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審查小組專家學者委員
及有關機關協助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三)本署審查通過後,河川局依本署審查意見修正整合規劃報告並報本署
備查後,據以研擬「一級海岸防護計畫(初稿)」,經邀請有關機關
(如商港、漁港、保安林、事業海堤之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議,確
認海岸防護措施之權責機關、事業及財務計畫,包含海岸侵蝕災害之
防護措施執行單位。
(四)河川局確認海岸防護措施之權責權關、事業及財務計畫後,將「一級
海岸防護計畫(初稿)」函報本署提請審查小組審查,若海岸侵蝕災
害之防護措施有執行疑義時,應併同送請本署協調指定海岸侵蝕災害
之防護措施執行單位。
(五)本署召開審查會議時,河川局應列席簡報說明,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列
席,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六)本署審查通過後,河川局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修正擬訂「一級海岸防
護計畫(草案)」,據以辦理海岸法規定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之民
眾參與程序。海岸防護區涉及海岸保護區者,應函詢徵得保護區主管
機關同意。
(七)河川局於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參採民眾意見為必要之說明或修訂海
岸防護計畫,將「一級海岸防護計畫(草案)」函報本署,並附民眾
與防護措施權責機關意見參採情形及所涉保護區主管機關同意函(並
應含歷次會議紀錄、公開展覽與公聽會紀錄及其意見處理情形表),
經本署審視完備後代辦部稿送請內政部審議。
(八)海岸防護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本署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
內代辦部稿辦理公告實施,並函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
十、縣市政府之二級海岸防護計畫核轉程序如下:
(一)附圖一整合規劃階段係本署辦理海岸防護整合規劃之流程,縣市政府
若辦理規劃作業可參考比照辦理。但海岸防護整合規劃報告,由縣市
政府本權責核定。
(二)縣市政府完成「海岸防護整合規劃報告」後,據以研擬「二級海岸防
護計畫(初稿)」,並協調有關機關(如商港、漁港、保安林、事業
海堤之主管機關)確認海岸防護措施之權責權關、事業及財務計畫,
包含海岸侵蝕災害之防護措施執行單位。
(三)若海岸侵蝕災害之防護措施有執行疑義時,應送請本署協調指定海岸
侵蝕災害之防護措施執行單位,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四)縣市政府確認海岸防護措施之權責權關、事業及財務計畫後,擬訂「
二級海岸防護計畫(草案)」,據以辦理海岸法規定公開展覽及舉行
公聽會之民眾參與程序。海岸防護區涉及海岸保護區者,應函詢徵得
保護區主管機關同意。
(五)縣市政府於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參採民眾意見為必要之說明或修訂
海岸防護計畫,將「二級海岸防護計畫(草案)」二份,並附民眾與
防護措施權責機關意見參採情形及所涉保護區主管機關同意函(並應
含歷次會議紀錄、公開展覽與公聽會紀錄及其意見處理情形表),函
報本署提請審查小組審查。
(六)本署召開審查會議時,縣市政府應列席簡報說明,並得邀請海岸所在
之河川局及有關機關列席,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七)本署審查通過後,縣市政府應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修正「二級海岸防
護計畫(草案)」,陳報本署代辦部稿送請內政部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