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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移交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各河川局辦理流域綜合治
    理計畫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內之河川、排水及海堤等水利建造
    物移交予縣(市)政府接管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辦理移交之事項及程序如下:
(一)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興建機關應製作建造物移交清冊(
      如附件一,製作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及圖說三份函送管理
      機關,並訂定日期與地點通知管理機關辦理現場點交收。
(二)現場點交收時,興建機關應將建造物操作維護手冊、控制鑰匙與工
      具箱點交管理機關接收;除已完成教育訓練者外,興建機關應辦理
      接管人員之講習與實地操作演練。
(三)點交收完畢,興建機關及管理機關應共擬點交收紀錄(如附件二)
      ,並由興建機關函送管理機關。


三、水利建造物移交接管前後,其管理權責規定如下:
(一)未點交收完成前由興建機關暫行負責維護管理及操作責任。
(二)完成現場點交收日起,由管理機關負責。


四、興建機關應於完工前二個月告知管理機關水利建造物完工之期限,管
    理機關應於完工前一個月指派適當之正職人員接受教育訓練,並得事
    先辦理代操作或維護管理之發包事項。


五、水利建造物於保固期間,其主體及附屬工程之保固由管理機關通知原
    承作廠商依其與興建機關所訂契約之保固事項為保固工作,必要時興
    建機關得依管理機關要求,請廠商依限完成,並會同驗收。


六、點交收有爭議時,得陳報經濟部核處。


七、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範圍外之其他河川、排
    水及海堤等水利建造物移交接管事宜,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