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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9: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策略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一、經濟部為配合國際間對核子、飛彈、生物、化學或其他戰略性高科技
    貨品之管理、以維護國家安全、經貿利益及維持經濟發展、並促進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引進,特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策略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策略及制度。
(二)配合國際公約協定研擬相關法規。
(三)協調各機關執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相關事宜。
(四)辦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相關之涉外協商及談判事宜。
(五)辦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追蹤、宣導工作之執行及座談會等事
      宜。
(六)其他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濟部次長
    兼任之;四人至八人為學者、專家,經由經濟部部長遴聘之;其餘委
    員分別由下列機關推薦一人,並由經濟部部長聘(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交通部。
(七)衛生福利部。
(八)科技部。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十三)經濟部工業局。
(十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十五)經濟部技術處。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秉承召集
    人指示,辦理有關業務。


五、本小組之幕僚工作,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負責辦理。


六、本小組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在國內執行申報、檢查、稽查
      遇有抗拒等狀況時相關人員之安全維護事宜。
(二)外交部:負責我國參與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國際公約協定之
      相關活動、涉外協商、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事宜。
(三)國防部:
      1.負責管理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相關事宜。
      2.負責國防部委託研發、產製、維修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輸出入及其他管理事宜。
      3.負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
        及其他管理事宜。
(四)財政部: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出口通關、審核查驗及統計事宜
      。
(五)法務部:負責參與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國內法規事宜。
(六)交通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交通之相關事宜。
(七)衛生福利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醫療、生物製劑之相
      關事宜。
(八)科技部:負責管理科學工業園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相關事宜。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毒性化學物質
      之相關事宜。
(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負責協商及兩岸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政策之相關
      事宜。
(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原子能技
        術及貨品之相關事宜。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農業技術、
        農業用化學品、動物用藥品之相關事宜。
(十三)學者、專家:協助推動、協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相關事宜
        及提供諮詢。
(十四)經濟部:
        1.負責管理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以外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相關事
          宜。
        2.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並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理項目
          。
        3.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內法規。
        4.建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申報及檢查制度。
        5.對企業界執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有關之宣導工作,並提供
          資訊服務。
        6.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及稽查作業。
        7.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業務。
        8.其他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協調與管理事項。


七、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設各專業工作小組,負責特定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其成員,由召集人指派委員召集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組
    成之。


八、本小組以每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或其指派委員一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委員不克親自出席
    會議時,除學者、專家外,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由經濟部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十、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


十一、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及相關幕僚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