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二O二五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經濟部(以下簡稱
本部)為督促台電公司完成核四資產處理,特設核四資產
處理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相關資產處理事項之規劃。
(二)督導台電公司執行核四廠相關資產處理事項之進度。
(三)其他與核四廠資產處理之督導事宜。
前項相關資產處理包括:廠址土地、核燃料及設備等之處
理。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營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其餘成員由本部會計處、法規委員會、國營會、能源局
及台電公司代表組成。
四、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原則每月召開一次,並視需要加開會議。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國營會辦理。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