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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四資產處理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配合二O二五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經濟部(以下簡稱

  本部)為督促台電公司完成核四資產處理,特設核四資產

  處理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督導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相關資產處理事項之規劃。

 ()督導台電公司執行核四廠相關資產處理事項之進度。

 ()其他與核四廠資產處理之督導事宜。

  前項相關資產處理包括:廠址土地、核燃料及設備等之處

  理。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營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其餘成員由本部會計處、法規委員會、國營會、能源局

  及台電公司代表組成。

四、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原則每月召開一次,並視需要加開會議。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國營會辦理。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