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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15: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獎勵有機栽培植樹保林農地停耕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農業與水源保育之理念,鼓勵
    各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地方政府運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獎勵保護區內
    有機栽培、植樹保林或農地停耕等事項,以達涵養水源、淨化水質目
    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獎勵項目及定義如下︰
(一)有機栽培︰指農業用地栽培通過有機驗證機構驗證之有機作物或有
      機轉型期作物。但應扣除栽培所需設施之範圍。
(二)植樹保林︰指土地上栽種林木或不砍伐既有原生林木,且造林地內
      無農作情形。但應扣除栽培所需設施之範圍。
(三)農地停耕︰指農業用地停止栽培農作物,且任其自然植生或施種綠
      肥作物,並應不得有其他開發使用行為。
    前項有機栽培及植樹保林栽培所需設施之範圍由土地所在之保護區鄉
    (鎮、市、區)公所認定之。


三、本注意事項之獎勵對象及金額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每年每公頃最
    高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為限;國公有土地承租人,每年每公頃最
    高四萬五仟元為限。
    前項不足一公頃者按土地面積比例核算獎勵金。
    申請獎勵之私有土地為共有者,由共有人依其土地持分比例核算獎勵
    金額。
    第一項之獎勵金額,鄉(鎮、市、區)公所得依每年水源保育與回饋
    費收入及申請人數,於其上限額度內彈性調整之。


四、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申請前,應徵求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所稱相關
    權利人如下:
(一)地上權人。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人。
(三)典權人。
(四)耕作權人。
(五)農育權人。
(六)依習慣形成之物權人。
    同一土地領有本注意事項所訂各項獎勵金者,不得請領政府其他相同
    性質之獎勵,亦不得重複領取本注意事項之其他獎勵金額。
    已領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造林獎勵金者,應於期滿後,始得申請本
    注意事項之植樹保林獎勵金。


五、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受理本注意事項之獎勵時,其同一種獎勵金額均
    應一致。


六、鄉(鎮、市、區)公所每年應就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入及人力考
    量是否辦理本獎勵事項;如欲辦本獎勵事項,則應研提獎勵事項執行
    計畫書,納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工作項目,依水質水量保護區
    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規定程序,報本署轉陳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
    備查。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備查後,依前項
    執行計畫書內容,公告受理民眾申請,受理申請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
    前項公告應刊登於公所公佈欄、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
    報方式公告之,刊登時間至少三十天。


七、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獎勵有機栽培、植樹保林或農地停耕執行計畫書應
    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事項。
(二)執行事項之獎勵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辦理地點之土地清冊。
(四)估算當年度發放金額。
(五)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六)受理申請期間。
(七)訂有審查規範之審查表。
(八)獎勵金發放日期及發放方式。
(九)如遇有計畫經費不足時,其相關配套措施。
(十)其他相關規定。


八、符合第二及第三點之獎勵對象,應於第六點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有機栽培:
      1.身分證證明文件。
      2.土地登記謄本。
      3.有機農作物有效期限內驗證證明文件。
      4.私有土地應檢附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書。
(二)植樹保林:
      1.身分證證明文件。
      2.土地登記謄本(申請人非所有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
        租契約書)。
      3.私有土地應檢附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書
(三)農地停耕:
      1.身分證證明文件。
      2.土地登記謄本。
      3.私有土地應檢附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書。


九、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民眾請領植樹保林獎勵金時,應認定其申
    請之土地是否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植生之樹種應符合林務局「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
      表」;既有原生樹種則以天然平均分佈。
(二)除植病、枯死或因森林火災等因素需砍伐樹木外,不得有任意砍伐
      樹木之情事。
(三)未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無造林以外之使用。
    前項認定,鄉(鎮、市、區)公所必要時得商請林業或農業主管機關
    協助辦理。


十、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截止日後,如有第七點第九款規
    定之情事時,應將配套措施通知申請民眾,並公告於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十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民眾請領農地停耕獎勵時,應現地訪查
      、記錄並拍照或錄影確認無耕作事實,或請申請人提供其他足以佐
      證當年度無耕作事實之資料。


十二、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備查本項計畫後,鄉(鎮、市、區)公所應
      每二至三個月不定期查核申請人請領獎勵事實,並於每年十一月起
      將查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其符合規定者,始得領取獎勵金。


十三、本執行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