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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1: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鹽水埤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鹽水埤水庫(以下簡稱本
    水庫)所攔蓄鹽水溪支流茄苓崁溪水量,供應農業用水目標使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為管理機構,負
    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縣鹽水溪支流茄苓崁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閘門控制排洪口)
(三)出水工閘門。
(四)緊急溢洪道。(自然溢流)。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七)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時,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
      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西南氣流之豪
      雨,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一)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水位。
(十二)洪峰發生期間: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當水庫進水流量繼續增大
        至已發生之最大進水流量,或在洪峰發生後階段,當水庫進水流
        量大於已發生之最大水庫進水流量時。
(十三)洪峰發生後階段:在洪峰發生期間,當連續兩小時發生水庫進水
        流量小於前一小時進水流量的情況時,則進入洪峰發生後階段。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與虎頭埤水庫聯合運用。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及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蓄水位在超過上限時,得視需要超量供應或洩放水位降至上限。
(二)蓄水位在超過下限而在上限以下時,按計畫用水量供應。
(三)蓄水位在下限以下時,得降低標準供水,其方式由水利會召開相關
      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聯席會議協商辦理。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三十一‧六○公尺時由緊急溢洪道自然溢流。


八、水庫防洪運轉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當水庫水位超過上限時,得視水文情勢及下游河川區域狀況進行調
      節性放水。
(二)洪峰發生期間:水庫水位超出上限時,得啟用閘門控制排洪口閘門
      排洪,以降低水庫水位,排洪量以不超過進水量原則下洩洪,並於
      依水利法規定不得大於最高流入量及最大增加率情形下,儘可能洩
      放洪水,若閘門控制排洪口仍不足宣洩洪水,得由自然溢洪口排放
      洪水。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除雨勢明顯減緩,得參考水庫進水量之退水過程
      關閉閘門外,水庫放水流量小於水庫進水流量時,得繼續增放水量
      至前一小時進水流量,但不得違反洪峰發生期間規定。


九、本水庫排洪及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應廣播放水警報,並於流量增加
    後,視實際情況持續發布之,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六
    河川局,臺南縣消防局及新化分隊、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臺南縣
    政府水利處、臺南縣新化鎮公所、臺南市政府。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水利會得逕作
    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閘門或取排水設施實施
    緊急放水,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一、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
      得實施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
      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