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輔導對象:
(一)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依法得免辦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輔導事項:
(一)諮詢服務。
(二)短期診斷。
(三)專案輔導。
三、輔導程序:
(一)受理程序:各輔導單位於受理企業諮詢服務或輔導時,應於本
處專案計畫管理系統預查及登錄後,始進行輔導工作。
(二)諮詢服務:
1.有關經營管理之問題,洽詢經營管理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2.有關融資及財務管理之問題,洽詢財務融通諮詢服務窗口辦
理。
3.有關產品及服務品質提升之問題,洽詢品質提升諮詢服務窗
口辦理。
4.有關資訊化及電子化之問題,洽詢資訊管理諮詢服務窗口辦
理。
5.有關互助合作之問題,洽詢互助合作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6.有關創業育成之問題,洽詢育成或創業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三)短期診斷:輔導單位依據企業需要之輔導項目,洽派適當專家
到場進行短期診斷,並作成報告,說明企業現況及改善方案,
供申請企業參考。
(四)專案輔導:依企業需求,進行單一企業或群聚輔導。
1.成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事業,於該期間內,每年輔導次數以一
次為限。
如經審查確認輔導之必要性且經專案簽報核准,每年得增加
為二項不同輔導體系之輔導。
2.成立五年以上之企業在同一年度內,輔導次數以一次為限,
輔導期間至多連續二年。如經審查確認輔導之必要性且經專
案簽報核准,於輔導期間得增加為二項不同輔導體系之輔導
。
輔導結束後三年內企業不得接受同一輔導計畫專案輔導。
3.本點所稱群聚輔導係指三家企業以上之共同輔導。
四、輔導之條件規範:
(一)短期診斷:短期診斷每案以不超過七個人天為原則。
(二)專案輔導:同一企業接受專案輔導期間,仍得申請接受其他輔
導計畫之短期診斷。
(三)輔導單位受委託辦理上述各項輔導計畫,其輔導企業中未曾接
受本處輔導者,應佔輔導企業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如有因政
策考量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輔導者,得專案簽報核准,不在此限
。
五、輔導經費:
(一)短期診斷輔導所需經費由本處全額負擔。
(二)專案輔導所需之輔導費用,由政府及受輔導廠商分攤,其分攤
比例由各輔導計畫視業務需求另訂之;第一點第二款之小規模
商業其專案輔導所需之輔導費用,本處得視實際狀況全額負擔
。
六、企業配合措施:
(一)本處得要求接受專案輔導之企業,配合辦理成果發表與觀摩活
動,政府分攤輔導經費比例部分,可視需要予以提高。
(二)輔導單位辦理短期診斷及專案輔導,應確實填寫工作日誌,並
請受輔導企業確認之。
七、輔導單位: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專業輔導單位,辦理中小企業輔導
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