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第4條規定之解釋令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四款「濱海及海域」之範圍,係以平均低潮線及低潮高地
之低潮線為界,向陸地部分至最近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
,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為本法「濱
海」範圍;向海延伸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所稱領海(十二浬
)部分則為本法「海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