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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壁掛式陶瓷臉盆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一、為辦理壁掛式陶瓷臉盆(以下簡稱陶瓷臉盆)實施型

式認可逐批檢驗(以下簡稱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同一廠牌陶瓷臉盆之材質及安裝方式(

例如以膨脹螺絲、鐵架、三角架或掛鈎等之安裝

方式固定)等基本設計。「同一型式」之臉盆必

須為「同廠牌、同材質及同安裝方式之臉盆」。

(二)系列型式:指同一型式下,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國家標準)CNS3220-3「衛生陶瓷器

-洗面盆」表1之B欄位所列深度不同者,並依

國家標準允許5%之尺度許可差,如廠商所產製

之臉盆深度為前述表1所列範圍之外,則由廠商

自行比照國家標準歸納系列。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及系列分別檢具下列

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第六組、新竹分局、

高雄分局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

驗申請:

(一)規格一覽表(含外觀尺寸及斷面圖;同一型式下

不同形狀之陶瓷臉盆應另檢具其斷面圖,並以表

列說明其下不同尺度商品之外觀尺寸)。

(二)4X4以上成品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三)製程概要。

(四)產品型號編列原則。

(五)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樣張。

(六)施工及安裝說明書及使用說明書。

(七)樣品:每一型式及系列型式各二只。

前項第五款之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應分別依國家標

CNS3220-3第八節及第九節之規定標示。

第一項第七款之樣品,申請人應提供該臉盆深度範圍

內,橫向尺寸最寬之臉盆做為試驗樣品。

四、型式與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項目如下:

(一)型式(全項檢驗):外觀、尺度、吸水率、耐急

冷性、耐釉裂性、載重試驗、標示。

(二)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載重試驗。

五、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依據最新版國家標準CNS3220-3

得者,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

六、陶瓷臉盆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七、實施型式認可之陶瓷臉盆,其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

務人於報驗時向標準檢驗局第六組或各分局申請核發

,並應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標示於商品本

體上。

八、陶瓷臉盆商品除應依國家標準CNS3220-3第八節之規

定標示外,並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國家標準CNS3220

-3第九節載明之注意事項。

九、取得型式認可之陶瓷臉盆,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

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

實施取樣檢驗,連續報驗達二十批,且無不合格紀錄

者,得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

驗係按商品不同型式至少取樣二種(不足二種者取樣

一種),每種取樣二件,並僅實施重點項目檢驗;未

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惟必要時得派員現場查核中

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十、報驗義務人如於取樣檢驗或逐批檢核前即依商品檢驗

法及本作業要點規定完成相關標示,並經檢驗機關連

續檢驗或檢核同報驗義務人同種類商品十批均符合相

關檢驗規定者,其未抽中批商品得免查核中文標示及

商品檢驗標識,以簡化檢驗程序。

十一、取樣檢驗或逐批檢核不符合者,經連續三報驗批逐

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二點之簡化檢驗程

序。

十二、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

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全項檢驗。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