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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白河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白河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急水溪支流白水溪上游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
    業用水及防洪調節等多目標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為管理機構,負責營運
    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急水溪支流白水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主出水工。
  (四)糞箕湖出水工。
  (五)防洪防淤隧道。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及工業
      用水目標使用之需要。
  (二)空庫防淤運轉:於空庫防淤期間,為達防洪、防淤或清淤需要,經由主
      出水工或防洪防淤隧道放空庫水之運轉。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
      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空庫防淤期間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
      臨前,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六)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水
      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七)空庫防淤期間:每年十四旬至十六旬。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
      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一)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二)嚴重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三)洩洪量:防洪運轉期間,洪峰發生前階段及洪峰發生後階段,經由溢
        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十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一百零九公尺。

六、各標的用水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向水利會提出次年之用水計畫,
    經審定或協商後執行。

七、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一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蓄水位在上限以上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
  (二)蓄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計畫配水量供應。
  (三)蓄水位在下限以下至嚴重下限之間時,農業用水得降低標準供水,其降
      低之標準及方式由水利會召開相關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聯席會議協商辦理。
  (四)蓄水位在嚴重下限以下時,農業用水應再降低標準供水,降低之標準及
      方式依前款之規定協商辦理。
  (五)依第三款至第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時,
      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水利會與各標的
      用水事業單位協商辦理。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協商結果減少之各標的用水水量以移用水量處理之。
    前項第二款,如水量不足時,農業用水得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
    方式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三章  空庫防淤運轉
八、本水庫於空庫防淤期間,為達防洪、防淤或清淤需要,得開啟主出水工閘
    門或防洪防淤隧道閘門進行調節性放水,並以放空庫水為原則。

九、開啟主出水工閘門或防洪防淤隧道閘門放水前二小時,應播放洩水警報,
    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臺南市
    政府白河區公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白河分
    隊及臺南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之防洪運轉,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當水庫水位超過上限時,為增加本水庫滯洪容積,得視颱風、大雨或豪
      雨情況進行調節性放水。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當水庫水位超出上限或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達到附
      表二之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得開始防洪運轉,其最高放水流量,不
      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該水
      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量逐漸減少,經
      研判洪峰已過時洩洪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

十一、本水庫放水前二小時應播放洩水警報,並依第九點通報機制辦理。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實施緊急運轉,
      得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緊急放水,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
      全威脅時為止。

十三、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九點通報機制辦理,無法事先通知時,得播放洩
      水警報後放水。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