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斗六堰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1 年 08 月 08 日
一、斗六堰 (以下簡稱本堰) 位於雲林縣林內鄉清水溪與濁水溪匯流口上
    游約一公里處,其功能為引取清水溪水提供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
    水、水力用水及工業用水之使用。
    本堰由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二、本堰相關設施如下:
 (一) 自由溢流堰:堰長八九○公尺,堰頂標高自右岸的一○九‧七公尺
      向左岸的一○九‧三公尺漸變。
 (二) 排砂道:位於堰左端,共三道,由閘門控制,閘門底標高一○五‧
      ○公尺。
 (三) 進水口:位於左岸,設計取水量為四十秒立方公尺,所設閘門如下
      :
      1 取水閘門七座,閘門底標高一○七‧八公尺。
      2 緊急制水閘門一座,閘門底標高一○五‧四公尺。
      3 退水閘門一座,閘門底標高一○四‧二公尺。
 (四) 魚道:位於排砂道左側,寬二公尺,上游出口設閘門一座,閘門底
      標高一○九‧○公尺。

三、本堰各閘門規格如下:
 (一) 排砂道閘門:鋼索捲揚式,每門寬五‧○公尺,高四‧八公尺。由
      左岸向右岸編號為一號、二號及三號。
 (二) 進水口閘門:
      1 取水閘門:梯桿式,每門寬五‧○公尺,高二‧○公尺,由上游
        往下游編號為一號至七號。
      2 緊急制水閘門:鋼索捲揚式,閘門寬六‧○公尺,高三‧五公尺
        。
      3 退水閘門:梯桿式,閘門寬二‧○公尺,高一‧八公尺。
 (三) 魚道閘門:梯桿式,閘門寬二‧○公尺,高一‧○公尺。

四、本堰各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排砂道閘門:
      1 平時關閉;排砂、排除漂流物或輔助排洪時開啟。
      2 排砂操作以進水口前淤砂高度不超過標高一○六‧○公尺為原則
        。
      3 清水溪流量達一七○‧○秒立方公尺,且水位持續上升或進水口
        前水位超過標高一○九‧六公尺時,開啟輔助排洪。
 (二) 進水口閘門:
      1 取水閘門:依計畫取水量及進水口前水位,調節開度取水。
      2 緊急制水閘門:平時開啟;進水口中庭維修,或淤砂超過標高一
        ○四‧八公尺,或其他必要狀況時關閉。
      3 退水閘門:平時關閉;當緊急制水閘門關閉時開啟,進行退水或
        排砂作業。
      4 取水閘門無法正常操作時,緊急制水閘門得替代取水閘門操作取
        水。
 (三) 魚道閘門:平時開啟;魚道維修檢查、或清水溪水位超過標高一○
      九‧六公尺時關閉。

五、本堰進行排砂閘門操作前,除輔助排洪時外,應針對下游至國道三號
    高速公路之範圍,持續發布放流警報十分鐘後,再警告性放水十分鐘
    ,促請附近民眾注意。

六、本堰各閘門均備有電動操作設備,可現場操作,亦可在監控站遙控操
    作。非颱風期間排砂道閘門之排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

七、本堰各閘門運轉操作情形應確實紀錄,以備上級機關查核。

八、本堰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

九、本堰各閘門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檢查,每年並
    辦理一次定期檢查;特別檢查與定期檢查結果應報請經濟部水利署核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