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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竹生醫產業及育成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行政院 102  年 5  月 30 
    日院臺科字第 1020029539 號函核定「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計畫」,配
    合新竹生物醫學園區之整體發展規劃,以及未來國家整體生物醫學發
    展之需求,特設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竹生醫產業及育成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俾利本中心業務之推展。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進駐育成事業所需之相關服務。
(二)協助中小企業孕育新事業、開發新技術與新產品。
(三)引導生醫企業研發成果商品化。
(四)建立共用實驗室提供中小企業測試服務、加速產品開發。
(五)提供中小企業相關人才培訓、資訊交流及營運管理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各項研發與創業資源。
(七)規劃辦理專業講習訓練、觀摩及政令宣導等活動。
(八)其他與育成業務及中小企業輔導之相關事項。


三、本處為推動本中心業務,得委託專業經營團隊經營管理,並設置專家
    委員會,擬訂本中心未來營運招商、儀器設備建置及進駐廠商審查等
    營運策略方向,以提供相關諮詢建議。
    專家委員會設置委員 15 人,由本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擔任副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處就醫藥、醫療器材、生物科技、育成中心管
    理、財務及法務等領域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期為 2  年,期滿得續
    聘之。
    前項委員均無給職,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會議之交通費、出席費,
    參與計畫審查時之審查費。
    專家委員會原則每年召開會議 2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書面
    審議本中心提報事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
    得指派人員代理;會議提案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四、為辦理本中心企業進駐申請案審查工作,本中心得另設置審查小組,
    由委辦經營團隊先進行進駐申請案之資格審核,再送審查小組進行專
    業審查。審查小組之設置及廠商進駐相關審查辦法另定之。


五、本中心各項業務之作業規章制度或修正,得由委辦經營團隊研擬後,
    報請本處核備後實施。


六、關於本中心一般性事務及聯繫工作,得授權由委辦經營團隊以「經濟
    部中小企業處新竹生醫產業及育成中心」名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