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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部水利署)為辦理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
    畫審查作業,特設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局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中央管河川容積
        移轉實施計畫擬定及審查作業流程等相關規定提送審查之中央管河川
        容積移轉實施計畫。
    (二)其他有關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之審查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推動業務;並置審查
    委員七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審查委員成員如下:
    (一)本部水利署主任秘書室代表一名。
    (二)本部水利署土地管理組長。
    (三)本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代表一名。
    (四)本部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代表一名。
    (五)本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代表一名。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查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得由副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同組室或同機關人員代
    理出席。
五、本小組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審查案件時,得邀請計畫擬定機關(單位)列席報告說明;必要時
    並得邀請轄管縣市政府都市計畫機關(單位)等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土地管理組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