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
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複評及考核作業,與規範內政
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部(以下簡稱各部會)提
報各工作項目至複評及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相關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須提送本小組審定項目如下:
(一)本計畫修正之初審。
(二)本計畫各工作項目之工作計畫評定。
(三)督導及管制考核計畫之審查。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三、本計畫修正之初審程序:本計畫之修正由本部水利署彙整各
部會修正資料,擬定修正計畫,提送本小組初審後,報前瞻
基礎建設水環境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審查。
四、本計畫各工作項目之工作計畫評定程序:
(一)各部會所提工作計畫擬辦明細表,經各部會排定優先順
序並評核通過後,提送本小組評定同意,由各部會核定
權管之工作計畫。
(二)為達成計畫預計之流域上、中、下游綜合治水目標,各
部會辦理前項評核工作時,應考量其他機關(單位)須配
合辦理或介面銜接處理等問題,並得邀請擬治理水系範
圍內相關機關(單位)協調確認後,分別就須配合辦理事
項納入工作計畫,必要時可提請本小組協調。
(三)因重大淹水事件,經行政院指示急需要中央機關協助部
分,得由本部水利署辦理綜合治水規劃及擬定工作計畫
,報本部核定並送本小組備查。
五、本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程序:由各部會研提執行
情形及績效報告提送本部彙整,由本小組初審後,報推動小
組審查。
六、本計畫第二期起之各期預算,各部會應配合每期預算編列時
程,提出下一期治理計畫目標與經費需求,送本小組初審並
報推動小組同意後,據以編列預算提送立法院審查。
七、分項案件執行之查核及督導:
(一)資料填報及管控:本計畫所屬各分項案件標案核定後,
工程主辦機關應將計畫名稱、計畫歸屬編號、經費來源
、核定經費、執行單位、預定規劃設計及發包完成日期
等資料,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標案管理系
統,爾後每月九日前填報截至上月執行進度,以利追蹤
管制。
(二)本計畫各工程契約書應規定各部會查核小組實施工程查
核及各部會所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實施督導,得依「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辦理扣點。
(三)工程施工查核:
1.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
法規定,查核所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本計畫工程
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2.前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重大落後或執行異常之工程
,應優先進行查核。
(四)工程督導:
1.各部會所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工程督導。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
存紀錄備查。
八、本小組得實地訪查本計畫各執行機關執行情形,必要時得邀
請專家學者擔任訪查委員,各受訪查機關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受訪查機關應將整體計畫、分項案件執行情形、營運管
理計畫、民眾參與情形、生態檢核情形、資訊公開等,
備妥資料向委員說明。
(二)受訪查機關應將訪查意見改善結果,依訪查紀錄所訂期
限內函復本部並副知其他參與訪查部會,各部會倘有意
見應於十五日內函知本部,倘無意見由本部備查。
九、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