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執行蓄水庫安全評估,依蓄水庫安全檢
查與評估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二、蓄水庫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即辦理全部或局部之安全評
估:
(一)知期蓄水後發現異常情況。
(二)發生超高蓄水位。
(三)發生設計地震以上地震。
(四)經安全檢查認有必要者。
三、蓄水庫安全評估應依有關技術之最新公認觀念及標準辦理,
並提出評估結果及建議。若評估所採之觀念或標準與水庫興
建時所採者有差異時,應予指明及說明其影響。
四、承辦蓄水庫安全評估工作專業機構學術團體或工程顧問機構
、應由具有工作經驗之各項工作主辦人員負專業責任外,其
召集人應由具有壩工實務經驗十年以上之水利或土木專業技
師擔任之。
五、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應按各蓄水庫之自然環境情況及工程設
施,注意其特殊問題,擬訂安全評估工作計畫,報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若蓄水庫管理機關(構)之主管機關為直
轄市政府,其安全評估工作計畫應報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惟如為蓄水庫安全而需緊急處理
者,管理機關(構)應提出計畫,說明理由,不待全部評估核
定程序之完成,得立即進行以爭取時效。遇此情形,直轄市
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六、蓄水庫安全評估之對象包括:
(一)蓄水庫。
(二)蓄水壩及其基礎。
(三)溢洪設施及下游放水路。
(四)其他關聯結構物及其基礎。
(五)機電設備。
(六)水庫維護運轉調節等事宜。
(七)集水區內影響蓄水庫安全之範圍。
七、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應建立蓄水庫安全資料檔卷分卷如下:
(一)氣象及水文:包括計畫洪水及溢洪演算、規劃設計有關之
資料及因蓄水庫營運管理需要而設立氣象與水文站之觀測
紀錄。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地質報告:包括壩址及蓄水庫集水
區域或淹沒區有關之地形、地質、地震、活動斷層與結構
物基礎地質資料。
(三)水庫淹沒及集水區情況。包括水與土地資源之利用、開發
、保育、治理、景觀及遊憩與水資源管理資料。
(四)工程設計:包括設計準則、設計圖、規範、結構物應力分
析、基礎設計、防漏及排水、材料設計、設計變更竣工圖
、竣工報告、規劃與施工期間有關工程材料調查試驗報告
、完工後壩體及其附屬建造物老化與衍變檢查試驗紀錄。
(五)施工紀錄:包括施工規範結構物基礎處理與建造、施工品
質檢驗、機電設備安裝、材料檢驗、監測儀表裝設及施工
照片。
(六)營運紀錄:包括水庫運用規則及實績、維護換新規則及實
績、監測儀表之觀測紀錄、特殊運轉經過、水質、景觀及
遊憩。
(七)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潰壩模擬演算、淹水區域、結構安全
、預警系統、警報資訊傳遞系統、緊急指揮系統、演習紀
錄。
(八)報告彙集:包括本蓄水庫在規劃、興建及營運設計、施工
運轉、維護安全檢查評估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前項安全資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隨時補充更新及分
析。
八、蓄水庫安全評估工作分以下階段進行:
(一)安全資料之分析,檢討及複核。
(二)現場安全檢查之評估。
(三)必要資料之補充調查及分析。
(四)各結構物之安全評估。
(五)有關安全應採措施之建議。
(六)編寫評估報告、提出結論及建議。
九、蓄水庫安全資料之分析與檢討及複核項目如下:
(一)調查、規劃及設計階段:
1.可行性分析及定案研究報告。
2.設計準則。
3.影響設計結果之備忘錄。
4.施工計畫、規範及其替代方案與修正計畫。
5.地震最大可能震度及設計地震分析。
6.最大可能洪水量及設計洪水。
7.溢洪分析。
8.大壩穩定及內部應力分析。
9.材料調查及試驗分析。
(二)施工階段:
1.施工計畫。
2.施工方法及施工機械。
3.施工規範。
4.施工紀錄及設計變更。
5.工程檢驗、品管報告。
6.施工監測儀器紀錄。
7.竣工報告。
8.施工期間之異常或意外情況之補救措施。
9.蓄水庫構築條件及材料特性與現況之比對。
(三)營運管理階段:
1.組織人力及分工。
2.訓練。
3.安全防護。
4.蓄水庫運用及維護規則。
5.放流操作。
6.蓄水庫運轉及維護管理。
7.運轉及監測計畫與紀錄。
8.蓄水庫運轉期間各設施之重大維修或修改計畫。
9.現有監測設施種類,觀測方法與頻率。
(四)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1.潰壩演算,受災區域範圍、避難路線、疏散地點、疏散
方式。
2.警告警報系統設施。
3.緊急處理計畫。
4.緊急通知計畫。
5.居民疏散安置計畫。
6.搶修及修復物料器材之儲存與供應計畫。
7.人力動員計畫。
十、蓄水庫現場安全檢查之評估應依照定期安全檢查之項目及程
序辦理,如有需要,得配合各種檢查儀器辦理詳細複查並將
其結果與各項安全資料分析結果核對,以茲發現問題。
十一、蓄水庫安全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結論及建議。
(二)評估工作經過。
(三)蓄水庫設施之情況。
(四)安全資料之檢討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
(六)蓄水壩之安全。
(七)溢洪安全。
(八)水工機械。
(九)其他設備及建造物之安全。
(十)操作及維護之檢討。
(十一)蓄水庫週邊安定檢討。
(十二)緊急應變計畫。
(十三)改善建議。
(十四)參考文獻。
(十五)附錄。
十二、蓄水庫安全評估結果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安全評估工作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
予以指導協助;若蓄水庫管理機關(構)之主管機關為直轄
市政府,其安全評估工作,直轄市主管機關予以指導協助。
(二)安全評估報告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初審並將建議事項之
處理意見,連同重大問題及應辦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若蓄水庫管理機關(構)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
其安全評估報告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初審並將建議事項
之處理意見,提報直轄市主管機關審議後連同重大問題及
應辦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重要蓄水之安全評估報告,主管機關得委託國內外專家或
專業機關(構)協助審核。
十三、蓄水庫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定),應考慮下列各點:
(一)資料之完整及可靠程度。
(二)評核分析之原則及方法,是否正確詳盡。
(三)是否包括蓄水庫全部有關設施及安全有關問題。
(四)建議事項是否重要及可行。
十四、蓄水庫安全評估報告審定後,其建議事項中應辦理改善補
救措施及進一步研究者,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儘速擬具
執行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予以指導及協助辦理,其
執行進度及結果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十五、蓄水庫安全評估經費應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於編列營運
管理經費年度預算時一併籌措。其有財務困難者得報請主
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