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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補助管考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行政院核定之「板新地區供水
    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以下簡稱本計畫),爰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期程十年六個月,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
    六月三十日止。


三、本計畫受補助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將預定辦理進度表(附表
    一)送本署,本署得按季分配經費,並將分配情形通知受補助機關。


四、受補助機關應將補助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並依下列原則請撥經費:
(一)第一次請款依第一期分配數全數撥付,嗣後各期得於實際進度達該
      期預定進度百分之六十時全數撥付。惟本署累計核撥數小於應撥數
      時,不在此限。
(二)請撥經費應備妥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並說明請款時之實際進度是
      否已達所請經費分配月份預定進度之百分之六十。


五、受補助機關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辦理情形表(附表二)送本署。


六、受補助機關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
    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查核。


七、本署及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工程執行情形及經費支用情形。


八、本計畫補助比率依行政院核定之比率辦理,計畫決算後,受補助機關
    應依補助比率將節餘款繳回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