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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申請設置臨時廣告看板審查原則
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局審查其轄管河川
    區域內申請設置臨時廣告看板之使用行為,特訂定本原則。


二、廣告看板之設置以非涉及商業活動者為限。


三、廣告看板之設置應於本署轄管河川局(以下簡稱河川局)指定之受理
    期間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於同一地點設置者之優先順序依河川管理辦
    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許可設置期間每次以二個月為限。但得於期滿七日前申請延長一次,
    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五、廣告看板之設置應符合其他相關法規及安全規定,且不得影響河防安
    全、防汛搶險及周邊鄰近交通之用路人之安全與用路權益。


六、申請設置廣告看板,應檢具申請書、建築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及有
    關文件等裝訂成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理由。
(二)計畫架設位置、範圍及其與河防建造物相對之平面圖、斷面圖等。
(三)廣告看板之形式、內容、尺寸及架設方式等。
(四)維護管理計畫。
(五)防汛應變計畫及措施(含人員、機具、編組、撤除措施及進出通路
      平面圖、通聯名冊等)。


七、廣告看板設置之河段應於河川局核定範圍內,其設置位置及方式並應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架設於河防建造物上時,應置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或維護保
      留及實施安全管制之土地,但不得有妨礙防汛搶險之通暢。
(二)河防建造物頂部、前坡、臨水坡趾前二十公尺內及低水河槽河岸二
      十公尺內,不得設置。
(三)前二款以外之地點,應以單桿設置,其超出地面五十公分以上者,
      應為可拆卸式。


八、廣告看板相關撤離規定如下:
(一)廣告看板設置地點位於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以上特報之警戒範圍內
      者,應自警報或特報發布後四小時內撤離至河川區域外。但確定洪
      水不會到達設置地點、無遭強風吹離之虞且不影響河防安全,並經
      河川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廣告看板設置地點位於水庫下游者,應與水庫管理機關(構)建立
      聯絡管道,其設置地點位於洩洪或放水之水位可能淹沒之位置時,
      應在洩洪或放水前四小時撤離至河川區域外。
(三)除有前二款規定情事者外,廣告看板設置地點經河川局考量氣候環
      境等特殊狀況,通知撤離時,應於通知之期限內撤離至河川區域外
      。
(四)廣告看板因未完成撤離所生之損害,應由設置申請人自行負責;如
      有其他違反水利法之行為,均依相關規定核處。


九、廣告內容或設置有違反相關法規規定者,河川局得要求申請人限期改
    善,其逾期未改善者,河川局得逕行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廣告看板設置許可使用期限屆滿時,申請人應即無條件於一星期內自
    行拆除,並恢復原狀,其未依限拆除之物視為廢棄物,得由河川局代
    履行,並依規收取費用。


十一、廣告看板設置申請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以維護安全,如有傾斜、破
      損、脫落等情形應自行修復,其因此造成他人損害者,應負責賠償
      。


十二、淡水河、磺溪水系河川區域內受理申請設置臨時廣告看板使用案件
      之審查,準用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