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南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後堀溪及自甲仙攔河堰越域引水引取旗山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
給水、工業用水等標的用水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南化區曾文溪支流後堀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防淤隧道。
(四)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有效蓄水量劃定界線,
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功能
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因應颱風或豪雨,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防淤隧道或取出
水工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防淤作業:運用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讓高濁度原水通過庫區至下游河
道之操作。
(六)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防淤作業、水質異常、維修需要
時,經由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七)放水流量: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與防淤隧道及取出水工放水至下游
河道之總放水流量。
(八)洪峰流量:洪水過程中最大之水庫進水流量。
(九)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十)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且
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一)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十二)下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量。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一百八十公尺。
六、本水庫得與高屏溪攔河堰相互聯合運用。
七、本水庫運用規線分上限及下限,如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蓄水量在上限以上時,依據計畫配水量供水,並得視各地區用水
需求增加調配之。
(二)水庫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依據計畫配水量供水,並得視高屏
溪攔河堰取水狀況調整,以調配各地區之供水。
(三)水庫蓄水量在下限以下時,視各地區用水需求量,與其他水源聯合運
用機動調配供水,必要時應予打折供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於颱風、豪雨情況或蓄水量超過運用規線下限時,得運用取出水工
或防淤隧道執行調節性放水,以增加滯洪容積或促進防淤作業,其放水流
量應小於三百秒立方公尺。
九、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一百八十公尺時,自由溢流。
十、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前,在進水流量超過三百秒立方公尺時,放水流量之
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放水流量應小於最大進水流量
。
十一、當水庫進水量逐漸減少,經研判洪峰已過時,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最高洪
峰流量。
十二、本水庫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前二小時,應通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
資源局甲仙攔河堰管理中心停止引水,發布放水警報,並應通知自來水
公司、本部水利署及其所屬南區水資源局、第六河川局、臺南市政府及
其所屬消防局、警察局、臺南市玉井區公所、南化區公所、左鎮區公所
、山上區公所,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促請在下游河川區域活
動民眾儘速離開。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三、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狀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依據下游河
川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運轉。
十四、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二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
時,應立即播放放水警報,並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執行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十五、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