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基隆河員山子分洪設施 (以下簡稱本設施) 排砂道閘門之操
作運轉,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設施位於新北市瑞芳區基隆河上游,由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以下簡稱十河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設施主要建造物如下:
(一) 攔河堰:混凝土重力式寬頂堰,堰高八公尺,堰長三十公尺,堰頂
標高六十八公尺。設排洪道二孔,孔底標高六十公尺,每孔寬八公
尺、高二‧五公尺。
(二) 側流堰:混凝土重力式平頂堰,堰高二‧五公尺,堰長一百八十四
公尺,堰頂標高六十二‧五公尺,採自由溢流方式,接分洪靜水池
。
(三) 分洪靜水池:池底標高為六十公尺,通往基隆河下游河道設排砂道
閘門二座,通往分洪隧道入口設置分洪堰。
(四) 排砂道:混凝土重力式寬頂堰,堰高九公尺,堰頂長二十公尺,堰
頂標高六十九公尺。設電動閘門二座、底標高六十公尺,每門寬六
公尺、高三公尺。
(五) 分洪堰:圓弧型臥箕式堰,堰高三公尺,堰頂長八十公尺,堰頂標
高六十三公尺,上游側堰體中央設置高度七公尺之導流墩,採自由
溢流方式,接束縮段。
(六) 束縮段及入口漸變段:明渠結構,底標高由六十公尺起以百分之十
固定坡度漸降,接分洪隧道入口。
(七) 分洪隧道:隧道標準段為圓形內空斷面,內徑十二公尺。隧道坡度
自樁號二百三十一‧五公尺起至樁號二百五十八‧五公尺由百分之
十漸變至百分之一;自樁號二百五十八‧五公尺起至出口漸變段,
以百分之一固定坡度漸降。
(八) 出口漸變段及陡槽段:暗渠結構,漸變段底標高以百分之一坡度漸
降,陡槽段底縱坡為一比一,內淨寬由十二公尺漸變至三十五公尺
。
(九) 出口消能池:暗渠及明渠結構,內淨寬三十五公尺,內淨高二十‧
八公尺;池底標高負六公尺、尾檻標高四公尺,平時維持十公尺水
墊以作為消能之用。
四、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平時運轉: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低於標高六十三公尺時,排砂道閘
門維持全開狀態。
(二) 分洪運轉: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升至標高六十三公尺時,全閉排砂
道閘門。於洪水消退,水位退至標高六十二‧五公尺時,開啟排砂
道閘門,回復平時全開狀態。
五、各階段警報規定如下:
(一)分洪預警: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到達標高六十二‧五公尺時,通報
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以下簡稱水情中心),並由水情中心納入淡
水河洪水警報一併發布。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利用進、出水口廣播站發布分洪預警訊息,同時通知新北市政府
災害應變中心。
(二)分洪警報: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達標高六十三公尺開始分洪時,通
報水情中心,並由水情中心納入淡水河洪水警報一併發布。管理中
心利用進、出水口廣播站發布分洪警報訊息,同時通知新北市政府
災害應變中心、臺北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基隆市政府災害應變中
心、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及新北市政府
消防局瑞芳分局。
(三)緊急警報: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達標高六十七‧二公尺隧道滿管時
,通報水情中心,並由水情中心納入淡水河洪水警報一併發布。管
理中心利用進、出水口廣播站發布緊急警報訊息,同時通知新北市
政府災害應變中心、臺北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基隆市政府災害應
變中心、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及新北市
政府消防局瑞芳分局。
六、各階段警報訊息之內容:
(一)分洪預警訊息:每四小時播放警報一次,並得視情況增加或減少播
放。
(二)分洪警報訊息:分洪期間每半小時播放警報一次,並視實際情況增
減或持續播放。
(三)緊急警報訊息: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至七百
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至一千五百五十赫茲,由低頻升
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
改以語音播放警報,並視實際情況增加或持續播放。
七、排砂道閘門之操作模式:平時得於現場或管理中心以電動模式操作,
並以現場手動操作方式為備援操作模式。
八、排砂道閘門操作啟閉情形應作紀錄。
九、本設施遇緊急或異常狀況,十河局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
立即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