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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頭前溪隆恩堰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一  經濟部為規範頭前溪隆恩堰 (以下簡稱本堰) 各水門啟用標準、時間
    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堰位於新竹縣頭前溪中下游,由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台灣
    省自來水公司及新竹農田水利會組成頭前溪隆恩堰管理小組 (以下簡
    稱管理小組) 負責操作管理。



三  本堰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 攔河堰:混凝土塊固定半透水堰長一六○公尺、堰頂標高四三‧九
      九公尺;後方取水式溢流取水堰長四○公尺、堰頂標高四三‧六九
      公尺。
 (二) 進水口:位於攔河堰左岸,設閘門一座,閘門底標高三九.四九公
      尺、寬二‧○五公尺、高三‧○公尺,設計取水量每秒六立方公尺
      。
 (三) 引水暗渠:包括暗渠、倒虹吸工及漸變渠道,全長八十七公尺。
 (四) 導水路:長一○○五公尺。
 (五) 分水工:位導水路末端,設農業用水取水閘門一座,寬二‧五公尺
      、高一‧八五公尺,設計取水量每秒三‧八立方公尺;公共用水取
      水閘門一座,寬一‧七公尺、高一‧八五公尺,設計流量每秒二‧
      二立方公尺;放流閘門二座,寬二‧○公尺、高二‧○公尺,最大
      排水量每秒九‧六立方公尺。
 (六) 排水路:全長二六五公尺,設控制閘門四座,每座寬二‧一公尺、
      高二‧一公尺,最大排水量每秒七○立方公尺;補充農業用水控制
      閘門一座,閘門寬一‧六公尺、高一.五公尺。



四  本堰各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 進水口閘門:於取水時開啟之,無取水時關閉。閘門之開度依總需
      水量調整,開啟前,下游分水工之放流閘門應先予全開。
 (二) 分水工閘門:
      1 農業用水取水門於引取農業用水時開啟之,無取水時關閉。閘門
        之開度依取水量調整之,關閉或調整開度須與放流閘門開啟配合
        。
      2 公共用水取水門於引取公共用水時開啟之,無取水時關閉。閘門
        之開度依取水量調整之,關閉或調整開度須與放流閘門開啟配合
        。
 (三) 放流閘門:於開啟進水口閘門取水時先配合全開,開啟後依進水量
      、農業及公共用水需水量及其取水門開度調整開度或關閉。
 (四) 排水路控制閘門及補充農業用水閘門:
      1 排水路控制閘門平時全開,配合補充農業用水取水量之大小關閉
        或調整開度。關閉或調整開度前,先開啟補充農業用水閘門。
      2 補充農業用水閘門平時關閉,依補充農業用水需要開啟之。



五  本堰各水門均有電動操作設備,可在現場操作,另設有緊急柴油發電
    機,以備斷電時啟動使用。



六  本堰各閘門開啟或關閉,操作完畢後應作紀錄。



七  管理小組應定期檢查各閘門,其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紀錄。



八  本堰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管理小組得作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
    事後由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