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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銷食品倉儲廠驗證基準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一、倉儲廠應具有維持安全操作需要之足夠空間。


二、牆壁、支柱與地面應保持清潔,不得有納垢、侵蝕或積水等情形。


三、地板、牆面與門板應使用無毒、可清洗、不會滲透、不具吸附力的材
    料並保持在完好狀態,必要時應消毒。


四、天花板或屋頂之內部表面與上面固定物的建構,應能防止灰塵累積並
    減少冷凝水凝結及黴菌生長。


五、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
    入設施。


六、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必要時地面應設置排
    水系統。


七、應具有足夠之照明、通風設備、自動溫度記錄器及警報器,並依消防
    法規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八、房舍及所有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以維持正常運作狀態,冷凍機械設施
    不得有冷媒洩漏之情形。機房應維持清潔,不可堆置雜物影響安全。


九、應具有足夠之洗手間,並應保持整潔,不得有不良氣味。


十、清潔用品、毒性或有害物質,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


十一、應有專人負責建築、設施及衛生之管理,並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十二、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並適當穿戴乾淨、具保護性之衣物。


十三、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
      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
      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工作。


十四、從業人員應依工作性質接受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教育訓練,並作成
      紀錄。


十五、廢棄物之處理應遵守相關法規,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
      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
      生,避免造成人體之危害。


十六、倉儲產品應有適當防護措施,以避免品質劣變,並分類貯放於棧板
      、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且不得與非
      食品共同存放。


十七、倉儲產品應有適當之溫度管制和貯存條件,使維持於適當的溫度,
      並確實記錄。冷凍水產品應保持於 -18℃  以下。
      應確認冷凍倉庫內溫度感應器設置位置,並將其設置於倉庫溫度最
      高處。以自動溫度記錄者,倉庫溫度顯示器應易於觀察。


十八、倉儲產品進出應有適當確認程序以確保產品之安全,並確實記錄。


十九、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確認清潔衛生。產品堆疊應保持
      穩固。


二十、用於裝載低溫產品之運輸車輛,應能確保產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二十一、倉儲廠如因保全所需飼養犬隻,應予以管制,以避免污染倉儲產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