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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隆恩堰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隆恩堰(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引頭前溪水量,供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及工業用水等用
    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為管理機關,
    由隆恩堰管理小組執行營運管理事項。


三、本水庫位於新竹縣頭前溪竹東鎮與竹北市交界處,其運轉主要設施如
    下:
(一)固定堰。
(二)溢流取水堰。
(三)導水路。
(四)分水工。
(五)固床工。
(六)魚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二)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三)引水利用:以取水堰攔水經分水設施引水至隆恩圳導水路及新竹第
      二淨水場,調節供應各標的用水之運轉。
(四)河川生態環境基本流量:係指本水庫經常保留放流量○‧三八秒立
      方公尺之水量。


五、本水庫由北水局召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
    )及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新竹水利會)協商用水,並由
    依本部水利署所訂定頭前溪隆恩堰用水分配作業要點規定設置之隆恩
    堰管理小組辦理引水、維護及營運等事宜。


六、自來水公司及新竹水利會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本水庫次年之用
    水計畫,送北水局協商後辦理。


七、本水庫引水利用原則如下:
(一)河川實際流量不足河川生態環境基本流量、自來水公司及新竹水利
      會水權量時,以河川實際流量扣除河川生態環境基本流量後,剩餘
      流量按水權量比例分配予自來水公司及新竹水利會。自來水公司之
      臨時使用權不予分配水量。
(二)河川實際流量超過河川生態環境基本流量、自來水公司及新竹水利
      會水權量時,自來水公司得就超過部分在臨時使用權之登載水量範
      圍內取水。
(三)自來水公司得要求調用新竹水利會之既得分配水量,但自來水公司
      應負擔補償費用,其費用由雙方協議之,相關作業規定依本部公告
      之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於颱風及豪雨情況水源濁度超過三千 NTU  時,原則上不取水
    。但自來水公司依供水需要經報北水局同意後得開啟取水閘門取水。


九、本水庫蓄水範圍或上游集水區水源遭受污染或下游聯絡渠道發生事故
    ,得關閉取水口閘門停止引水。


十、本水庫為全斷面固定堰,颱風或豪雨情況以自由溢流方式通過水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