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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概念海選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配合行政院施政方針引領創新創業驅動產業升級轉型,有效協助中小企業厚植創新創業能量,進而打造臺灣連結國際及在地產學研創業資源,構築優質中小企業創業生態系,聚焦獎勵新創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以促進成功商業化,特規劃創業概念海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評選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須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稱之中小企業。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

()申請獎勵之標的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助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但計畫執行完畢後,再自行創新及研發程度高者,不在此限。
 

三、本計畫之選拔,以每年定期辦理為原則。
 

四、本計畫評審作業分為「計畫審查」及「指導會議確認審查」兩階段方式進行,並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五、本計畫之選拔每年以六十家企業為原則,實際獎勵企業家數及金額,視當年度編列預算定之。
 

六、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或未能如期結案,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不實陳述者,經本處或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辦公室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七、本計畫活動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計畫之執行作業細節與內容,另行公告之,並透過公開方式周知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