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三十條規定,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
,營造良質創育機構,創造中小企業優適之創業環境,對績優創育機構及
從事創育機構工作之經理人員,應採適當獎勵措施予以表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項選拔目的為表揚成效卓著之創育機構及具高度服務熱忱之創育機構經
理人,以肯定與鼓勵創育機構及經理人在輔導及服務中小企業卓越表現,
激勵工作士氣,以提升創育機構之服務品。
三、績優創育機構及經理人獎項表揚數名,實際當選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議。
四、本獎項頒獎人以經濟部長官為原則。
五、績優創育機構及經理人選拔評審作業應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之,相關評選
年度、表揚獎項、評審準則及選拔表揚資格於申請須知另行公告。
六、績優創育機構及經理人之表揚,配合獎項評選年度辦理之聯合成果展示會
或單獨舉行,頒發獎狀、獎座或獎金。
七、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