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馬鞍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
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大甲溪主流中游,距離中部橫貫公路起點約二十二公里,由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操作維護
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式,設溢洪道及排砂道,壩高二十三.五公尺、壩
頂長二百二十九.五公尺。
(二)溢洪道:位排洪道左側,為重力式臥箕堰,以四個二公尺厚閘墩分隔
成五孔,每孔淨寬十九公尺,壩頂標高五百五十三.四公尺,設計排
洪量約為九百零八秒立方公尺,馬鞍壩水庫溢洪道率定曲線如附圖一
。
(三)排洪道:設固定弧形閘門九座,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九
號;每座寬十公尺、高七.四公尺,底檻標高五百四十七公尺,設計
排洪量約為五千零十一秒立方公尺。
(四)排砂道:位排洪道右側,設固定弧形閘門二座,編號由右向左依序為
第一號及第二號;每座寬四.五公尺、高七公尺,底檻標高五百四十
三公尺,設計排洪量五百一十秒立方公尺。
(五)發電進水口:位於大壩右岸,設固定輪閘門一座,閘門高八.二公尺
、寬六.四公尺,底檻標高五百三十九.一公尺,後方銜接引水隧道
,設計通水量一百四十四.五秒立方公尺。
(六)河道放水口:位於右側牆埋設一河道放水道,放水道為經防鏽處理之
鋼管內徑一.二公尺,設直提式閘門一座,寬一.五六公尺、高一.
六八公尺,進口底檻標高五百四十七公尺,可排放流量約六秒立方公
尺。
(七)魚道:位於發電進水口左側,設二種形式分別為丹尼爾型及水池型,
其進口設置固定擋水閘門一座,寬二.四公尺、高六.六公尺,底檻
標高五百四十七公尺,並設置欄木柵以防流木流入。
四、本水庫各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洪閘門:
1.平時全閉;於檢查維修、排砂及配合調節性放水或緊急運轉時得開
啟。
2.調節性放水時,開啟弧形閘門第一次以一門為限,開啟約十公分以
少量洩洪示警,再於每間隔十分鐘開啟閘門十公分,開度達五十公
分,之後得視本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況需要開啟閘門;閘門開
啟依第五號、第四號、第六號、第三號、第七號、第二號、第八號
、第一號、第九號閘門之次序;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3.天輪壩水庫排洪時,得開啟排洪閘門洩洪調整水位。
4.上游進流量超過馬鞍機組發電用水量,得開啟排洪閘門,進行調節
性放水。
5.馬鞍壩水庫排洪閘門率定曲線如附圖二。
(二)排砂閘門:
1.平時全閉;於排砂需要、協助防洪運轉或配合本水庫檢修需要洩降
水位時開啟。
2.閘門開啟以二門完全開啟為原則,開啟依第一號、第二號閘門之次
序;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3.防洪運轉期間,得依進水口前庭淤積達一.五公尺,影響進水口取
水發電時,進行排砂。
4.天輪壩水庫排砂時,本水庫配合排砂作業。
5.進行排砂前,洩洪示警得以排洪閘門為之。
6.馬鞍壩水庫排砂閘門率定曲線如附圖三。
(三)發電進水口閘門:
1.閘門平時全開;遇下列情況,仍保持全開,但馬鞍機組不取水發電
:
(1) 進水口前庭淤砂達一.五尺,未及清淤時。
(2) 洪水位在標高五百五十三.四公尺以上且洪水流量超過二千四
百秒立方公尺,致馬鞍機組取水困難時。
(3) 水位低於標高五百五十公尺。
2.閘門平時全開;遇下列情況,應予關閉:
(1) 發電水路檢查或補修時。
(2) 發電機組因故不能發電,需長期停水維修時。
(3) 緊急情況如水路或隧道損壞或壓力鋼管破裂而有安全顧慮時。
(四)河道放水口閘門:正常蓄水時依水庫水位調整閘門開度維護生態放流
量一.八至五.五秒立方公尺;防洪運轉期間於洪水來臨前關閉,以
保護結構物之安全。
(五)魚道閘門:正常蓄水時全開;防洪運轉期間於洪水來臨前關閉,以保
護魚道結構物之安全。
五、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排洪及排砂閘門: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如因暴雨或緊急情況,操作
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操作時,以遙控電動操作。
(二)發電進水口閘門:現場電動操作,平時全開,置放支撐樑上。
(三)魚道及河道放水口閘門:可選擇在本水庫控制室或遙控中心遙控電動
操作及現場電動操作,平時現場操作為原則,颱風或遇緊急情況時,
得在本水庫控制室或遙控中心遙控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