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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國際創業聚落示範計畫獎勵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為評選具潛力新創加碼投資,
    吸引企業及國際人才進駐創業聚落,發揮群聚效應,期望匯聚國內與
  國際間新創能量,打造國際創業聚落成為臺灣創新生態圈,建立全球
  創業聚落品牌,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國內外依法設立之企業、大專校院、法人機構。

  前項獎勵對象應與本處簽訂契約,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公告之主題。

  (二) 應於計畫指定之區域內執行評選成果或計畫研發。

  (三) 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獎勵不得申請本
     項獎勵金。

 

三、獎勵申請及審查流程如下:

  (一) 獎勵之申請,以每年定期公告辦理為原則。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者,以退件方式處理。

    (二) 獎勵審查方式由本處遴選各界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
         查。

 

四、受獎勵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經濟部及本處辦理與本計畫相關
  之政策指示項目;計畫結束後於一定期間內,受獎勵單位有義務提供
  所需之計畫資料,俾供進行績效評估作業,並應配合計畫成果展示宣
  導活動,協助提供成果運用等計畫成效資料。

 

五、獲獎勵案件若違反契約規定,或未能如期結案,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
  規定或隱匿不實、造假情事者,經本處或國際創業聚落示範計畫專案
  辦公室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六、受獎勵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取消其獎勵資格並追回已撥付之
  獎勵金:

  (一) 受獎勵單位之作品或產品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智慧財產權
     相關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 受獎勵單位之作品或產品經人檢舉或告發為非自行創作或冒用
         他人產品或作品且有具體事證。

    (三) 受獎勵單位之作品或產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本處及
         本計畫之形象或精神。

 

七、本要點獎勵額度及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相關執行細節與內
    容,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