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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青山壩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及有效運用青山壩(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引大甲溪水量,供水力及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使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中市和平區大甲溪主流中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攔河堰。
(二)排洪道。
(三)排砂道。
(四)虹吸溢流道。
(五)發電取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以水庫攔水調節水力及下游各標的用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排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排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大甲溪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
    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大甲溪電廠據以執行,無發電需要時,
    得視情況放空本水庫。
六、本水庫發電運轉水位標高一千二百三十六公尺以上至一千二百四十五
    公尺,當水位於一千二百四十四.四公尺以上,多餘蓄水由虹吸溢流
    道自由溢流洩洪。
七、本水庫構造物檢查、維修或特殊原因停止引水發電時,得調節性放水
    調降水位。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本水庫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一千二百四十五公尺,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
    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進水流量達二百秒立方公尺或水庫水位達標高一千二
      百四十四.四公尺以上,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位。
(二)洪峰發生前:水位達標高一千二百四十五公尺以上洩洪,其洩洪量
      應不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且洩洪增加率不得超過本水庫進水流量之
      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得
      調整水庫水位使之回復至發電運轉水位。
十、本水庫調節性放水及洩洪操作或虹吸溢流道自由溢流前一小時,應由
    大甲溪電廠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消
    防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和平分局、東勢分局等轉知相關單位
    及下游民眾。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水庫安全時,應實施
      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
十三、本水庫於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