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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永和山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永和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
    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中港溪支流東興排水,苗栗縣頭份鎮與三灣鄉交界處,以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由台水
    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三區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式土石壩,壩高六十二‧五公尺,壩長三百四十公尺,
      壩頂寬度十二公尺,壩頂標高八十九‧五公尺。
(二)溢洪道:自由側溢流堰,堰頂標高八十五公尺,設計排洪量二百二
      十秒立方公尺,最大排洪量二百五十五秒立方公尺,最大溢流水深
      一公尺,接導水隧道為標準馬蹄型,內徑四‧五公尺,縱坡一比二
      ,下降九十‧五公尺銜接靜水池。
(三)取、出水工:
      1.取水工:斜依式多段進水塔,位於大壩右岸,設取水閘門六座,
        由上至下依序編號第一號至第六號,各寬一‧○公尺、高一‧五
        公尺,底檻標高依序為七十五‧一一公尺、七十‧一一公尺、六
        十四‧一一公尺、標高五十七‧一一公尺、五十‧一一公尺、四
        十三‧四五公尺,後接取水隧道,水位與流量關係如附表及附圖
        。
      2.出水工:位於取水隧道下游末端,緊急排放口設空注閥二座,內
        徑一‧六○公尺,送水口設蝶閥二座,直徑一‧三五公尺。
(四)田美攔河堰:位於苗栗縣南庄鄉,浮式混凝土溢流堰,堰左側設排
      砂道及取水口,溢流堰高四‧五尺,堰頂長度一百六十公尺,堰頂
      標高一百六十一‧六公尺,左岸設排砂道,設排砂閘門二座,各寬
      八公尺、高二‧六公尺,由左至右依序編號為第一號及第二號,底
      檻標高一百五十九‧三公尺,左岸上游設取水口三孔寬四‧五公尺
      、高一‧五公尺,後設調節閘門一座,寬二‧五公尺、高一‧五公
      尺,底檻標高一百六十‧八公尺。


四、取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開啟一門,開度全開。
(二)視水庫水位及水源濁度情形,選擇操作閘門。


五、出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空注閥:
      1.平時關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及調節性放水必要時開啟
        。
      2.開啟時,取水口閘門均須在全開啟位置,蝶閥須處於關閉狀態。
      3.保養或故障維修時,蝶閥及上游取水口閘門均須關閉。
(二)蝶閥:
      1.平常開啟一門,開度全開,水量由下游東興給水廠操作控制或調
        節。
      2.操作時,空注閥全閉,取水工閘門應有一門全開。
      3.保養或維修時,空注閥及上游取水口閘門均須關閉。


六、田美攔河堰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1.平時關閉,於排砂需要、防洪操作、配合檢修時全開。
      2.開啟時,應依第一號閘門、第二號閘門之順序操作。
      3.關閉時,應按開啟順序分別操作關閉。
(二)取水口調節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1.平時開啟,依水位及流量調整開度。
      2.維修導水路時,關閉閘門。


七、本水庫各水門以現場電動方式操作為原則。


八、本水庫各水門啟閉,應確實記錄。


九、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