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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永和山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永和山水庫(以下簡稱本
    水庫)由田美攔河堰越域引取中港溪之水量,以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
    、工業及配合下游原有農業標的用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三區處)負責營運管理。田
    美攔河堰由台水公司及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苗栗水利會)
    共同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與三灣鄉交界之中港溪支流東興排水上游,
    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田美攔河堰。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及
      配合農業標的用水等目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田美攔河堰相互配合運用,並由苗栗
    水利會及三區處聯繫協調取配水事宜。


六、由田美攔河堰共同取水之各用水標的用水,包括本水庫、苗栗水利會
    大南埔圳之農業用水等。其取水分配原則如下:
(一)田美攔河堰址及平安橋流量站測得日逕流量大於南庄溪引水基準流
      量時,方得引水進入水庫,如附表二。
(二)流量未達引水基準流量時,於考量下游水權量後,水庫不得取引水
      ,惟遇下雨灌溉用水無需補充時,可視情況予以取水。


七、本水庫滿水位標高八十五公尺,本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蓄水量在水庫運用規線以上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按計畫
      需水量供應。
(二)蓄水量低於水庫運用規線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調配減供
      水量。
    前項調配,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及各標的用水人等相關單位所
    成立水源調配小組協商後執行。


八、本水庫支援苗栗水利會東興圳及尖山下圳灌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三月、四月、十月及十一月,中港溪斗煥坪流量小於下游灌區
      需水量一半時,本水庫優先保留五百三十六.六萬立方公尺水量供
      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超出保留水量配合支援,但最大供應水量為每
      日三萬二百四十立方公尺。
(二)前款月份外,需本水庫配合供水支援時,另由苗栗水利會及三區處
      協商。
(三)水位標高低於水庫運用規線由水源調配小組協商減供水量,低於六
      十二公尺停止支援。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為標高八十六公尺。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水位上升至標高八十四公尺,應立即停止田美攔河堰
    取水,並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水庫水位標高八十五公尺以下,得進行
      調節性放水。
(二)本水庫水位標高超過滿水位時自由溢流。


十一、本水庫預估開始自由溢流或實施調節性放水前兩小時,應播放警報
      ,並通知苗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消防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縣
      頭份鎮公所、苗栗水利會、本部水利署及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等
      單位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為
      維護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三區處得逕作緊急運轉,經由取
      出水工實施緊急放水,降低水庫水位至安全水位為止。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無法事先通知時
      ,應立即實施警報。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
      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