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訂定之。
二、旱災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 或其他機關 (構) 無法因應處理時,得請求經濟部 (以下簡稱
本部) 就下列項目,提供支援協助。
(一) 離島運水。
(二) 實施人造雨。
(三) 區域用水調度之協調。
(四) 水力發電配合放水之協調。
(五) 農田休耕之相關事宜。
(六) 海水淡化出水或買水。
三、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 (構) 請求支援協助得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向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請求支援協助。
(二) 向本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請求支援協助。
(三) 就近向本部水利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請求支援協
助。
前項請求支援協助時,應填報旱災災害申請支援協助通報單如附表,
必要時得電話聯繫,隨即補送通報單,本部各級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依
據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部各級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接獲支援協助之請求後,應立即指派相關
單位及人員進行瞭解,迅速採取有效因應與協調措施。當支援任務完
成後,應將災害情形及處理經過,彙整陳報本部備查。
五、支援地方政府處理旱災災害應變事宜所需經費,由支援機關依據災害
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