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羅東攔河堰(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橡
皮壩及水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宜蘭縣羅東溪歪仔歪橋下游約二十五公尺處,由本部水利
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閘門如下:
(一)混凝土固定堰:左右岸各一座,寬度三公尺、高度三公尺,堰頂標
高七.七公尺,位於左岸之固定堰長度一百二十五.八公尺,位於
右岸之固定堰長度一百零九.一公尺。
(二)橡皮壩活動堰:
1.共四座,全寬度(含墩閘)共一百七十二.一公尺。
2.編號方式:由右岸往左岸依序為第一號至第四號壩。
3.第一號壩:寬三十二.八公尺、高一.四五公尺,基座頂標高四
.○公尺。
4.第二號壩:寬五十六公尺、高一.五公尺,基座頂標高四.○公
尺。
5.第三號壩:寬二十六公尺、高一.五公尺,基座頂標高四.○公
尺。
6.第四號壩:寬三十.二公尺、高一.五公尺,基座頂標高四.○
公尺。
(三)地表水取水輸水渠道:
1.進水口:設於活動堰上游左岸,為雙孔箱涵進水口,各寬三.五
公尺、高一.四公尺,入口底檻標高五.○公尺,臨水面設有攔
污柵一座,內設有擋水插板二座。
2.渠道:高二.○公尺、寬二.○公尺,長度一百七十五.五公尺
之方形暗渠,坡度約百分之一,連接進水口至匯流集水井。
3.控制閘門:設於匯流集水井入口處,寬二.○公尺、高二.○公
尺,入口底檻標高二.六公尺,為手動控制閘門。
(四)伏流水取水輸水渠道:
1.渠道:高二.○公尺、寬二.○公尺,長度三百三十公尺之方形
暗渠,坡度約千分之一,佈置於集水管尾短端,收集集水暗管內
之伏流水至匯流集水井。
2.蝶閥窨井:銜接集水暗管與輸水渠道介面,為直徑一千公釐之蝶
閥,共八座,為便利輸水渠道清淤及維修用。
3.控制閘門:設於匯流集水井入口處,寬二.○公尺、高二.○公
尺,入口底檻標高負三.○公尺,為手動控制閘門。
四、本水庫各橡皮壩及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橡皮壩:
1.橡皮壩操作以依序操作一座為原則。
2.倒伏程序:當水位高於標高五.七五公尺時,倒伏第四號壩,倒
伏完成後,若水位高於標高五.六公尺時,則倒伏第三號壩,倒
伏完成後,若水位仍高於標高五.四公尺時,則倒伏第二號壩及
第一號壩。
3.攔水起立程序:當水位低於標高五.○公尺時,先由第一號壩充
氣起立攔水,俟完全起立後,第二號壩充氣起立攔水,若水位未
達標高五.二公尺時,第三號壩充氣起立,若水位仍未達標高五
.四公尺時,第四號壩充氣起立。
4.平時操作:平時橡皮壩以起立為主,按水位高低控制起立倒伏,
以維持常水位標高五.五公尺。
5.排砂操作:
(1)當進水口前河道淤積達標高五.○公尺影響取水時,可利用機
械清淤或於水位高於標高五.五公尺時,視時機以手動操作方
式倒伏第四號壩,其餘不動,以排除進水口前之淤砂,直至淤
積面降至標高四.○公尺,第四號壩充氣起立攔水。
(2)當進水口前庭、攔污柵檢查維修等需要降低水位時,以手動倒
伏操作。
(二)地表水取水輸水渠道控制閘門:
1.平時關閉,匯流井或伏流水水量不足以供應時,開啟之。
2.進行排砂操作時,關閉之。
3.當原水濁度超過三千散射濁度單位(NTU) 或水質未達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水質標準)時,得關閉
之。
4.匯流井或地表水取水輸水渠道需維修或清理時,關閉之。
(三)伏流水取水輸水渠道控制閘門:
1.平時開啟。
2.進行排砂操作時,關閉之。
3.當原水濁度超過三千散射濁度單位(NTU) 或水質未達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水質標準時,得關閉之。
4.匯流井或伏流水取水輸水渠道需維修或清理時,關閉之。
(四)蝶閥窨井:
1.平時開啟。
2.伏流水取水輸水渠道需維修或清理時,關閉之。
五、各橡皮壩及閘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橡皮壩:設有電動自動操作裝置,自動起伏操作,必要時可在本水
庫管理中心內以人工電動操作。
(二)地表水取水輸水渠道控制閘門:手動操作。
(三)伏流水取水輸水渠道控制閘門:手動操作。
六、本水庫橡皮壩預備倒伏以進行調控水位排洪致下游河川水位有驟升之
虞時,應依放水警報規定,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
單位。
七、本水庫各橡皮壩或閘門操作情形應確實紀錄。
八、本水庫橡皮壩或閘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九、本水庫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依
程序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