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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大專院校合辦國際經貿議題相關研討會審核原則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際經貿事務及

  政策推動需要,得與大專院校共同辦理國際經貿議題相關研

  討會,特訂定本審核原則。

二、合辦條件:

  (一)研討會需符合國際經貿議題或與國際經貿議題相關之

     政策需要。

  (二)合辦內容及方式需雙方同意。

  (三)活動前大專院校應向各界徵求論文。

  (四)大專院校應邀請國內或國外國際經貿領域之專家學者

     擔任講座。

  (五)大專院校應於活動後集結研討會論文及評論,編輯成

     冊。

  (六)活動期間至少一天以上,參加人數至少一百五十人以

     上。

  (七)為擴大研討會效果,邀請之專家學者及與會者,應擴

     及於主辦之大專院校以外之人士參加。

三、經費支應原則

  (一)每一合辦案件,本局支應比例以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為上限,且支應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

     元;惟若屬邀請二位以上之外籍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

     座之國際性研討會,支應上限可提高至八十萬元,每

     一大專院校每年以一案為限。

  (二)其他特殊原因,經本局專案核定者,得依個案實際需

     要辦理。

四、後續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一)場地費、食宿、交通、紀念(禮)品或宣導品應依「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

     業規定」辦理。

  (二)文宣廣告應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政府機

     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各項經費支出,應依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訂頒之標

     準支給。

  (四)活動結束,於三個月內出具領據、支出機關分攤表、

     經費支出明細表、屬本局支應之原始憑證及活動成果

     報告等資料辦理結案。但合辦對象為公立大專院校時

     ,毋需檢附原始憑證。結案作業遇年度終了時,應提

     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