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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德基水庫集水區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一、經濟部為治理德基水庫集水區(以下簡稱集水區)會同各有關機關(
    構),設置德基水庫集水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集水區治理工作計畫之策劃及審議事項。
(二)有關集水區治理經費籌措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有關集水區治理工作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有關集水區內各項工作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其它有關集水區治理重大決策之審核事項。


三、本會委員經由經濟部聘請下列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
    中專家學者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經濟部一人。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五)內政部營建署一人。
(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七)經濟部水利署一人。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一人。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一人。
(十)交通部公路總局一人
(十一)台中縣政府一人。
(十二)南投縣政府一人。
(十三)台灣電力公司一人。
(十四)交通部觀光局一人。
(十五)專家學者四人。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經
    濟部水利署署長兼任。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調兼,
    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縱理會務,並分設業務、策劃二組辦事
    ,各組置組長一人及專業人員若干人,由台電公司及有關機關(構)
    調兼,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執行單
    位定期集會研商集水區治理事宜,並得應業務需要,報經核准聘僱人
    員若干人。


七、本會決議事項由經濟部分行第三點所列各有關機關就其主管事項分別
    執行。


八、本會所需行政費每年由執行秘書編列預算提報委員會核定後由台電公
    司列入年度預算辦理,所需治理經費每年由執行秘書洽各有關機關(
    構)編列預算提報委員會核定。


九、本會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並得
    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學術團體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