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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立所屬河川局(以下簡稱河川局
    )辦理轄管河川疏濬作業時,均能按規定及計畫期程辦理,以提昇執
    行績效,達成預期成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署為辦理疏濬督導作業,特設本署疏濬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名,
    由本署副總工程司兼任,綜理督導小組相關作業;副召集人一名,由
    本署水利行政組組長兼任,襄理召集人綜理督導作業,推動督導相關
    業務;督導人員四名至七名,由本署水利行政組、工程事務組及政風
    室等人員組成,負責督導作業。
 
三、河川局為辦理疏濬督導作業,應設河川局疏濬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
    名,由副局長兼任,綜理督導小組相關作業;副召集人一名,由秘書
    兼任,襄理召集人綜理督導作業,推動督導相關業務;督導人員由管
    理課中非督導案件之主、協辦人員二至五名組成,必要時,得邀政風
    室、人事室、主計室、工務課等人員參與,負責督導作業。
 
四、督導範圍:河川局執行轄管疏濬計畫各項作業之契約內容及依相關疏
    濬作業規範與要點等規定所應辦理之業務。
 
五、督導頻率:本署督導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河川局督導以每年辦理
    二次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全數疏濬案件(包含年度已完工、出料中及已
    發包尚未出料)至少應受督導一次以上。
 
六、督導內容如下:
  (一)疏濬案件前置作業情形,如疏濬計畫書、採售分離作業計畫簽核情
      形、經費與編號核定情形、招標作業與出料前相關地磅、監控設施
      建置情形。
  (二)疏濬案件辦理情形,如支出標、收入標、保全標、檢測標與監控標
      等依各契約內容執行情形。
  (三)許可地方政府疏濬案件書件抽查。
  (四)前三款相關項目內容詳附件一、二「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檢核表」
      、「水利署許可地方政府辦理之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疏濬督導檢核
      表」。
 
七、督導作業程序:詳附圖一「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作業流程圖」,主要
    程序如下:
  (一)簽核辦理督導作業。
  (二)成立督導小組。
  (三)督導通知:由督導單位函送「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通知表」(表一)
      、「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行程表」(表二)、「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
      檢核表」(附件一)、「水利署許可地方政府辦理之中央管河川局部
      河段疏濬督導檢核表」(附件二)至受督導單位。
  (四)實施督導作業及事後檢討會議。
  (五)督導紀錄通知:督導單位於完成督導後七日內函送「中央管河川疏
      濬督導紀錄表」(表三)至受督導單位,促其辦理改善。
  (六)執行矯正及預防措施:受督導單位應依限完成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
      ,並填具「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追蹤表」(表四)函
      送督導單位備查。
  (七)督導缺失之追蹤管制:督導單位針對受督導單位所填缺失改善對策
      及結果等審查同意後,應函復備查予以結案;如審查後認需再改善
      時,應持續辦理追蹤,直至改善完成結案為止。
  (八)為確保疏濬督導之成效,由本署水利行政組及河川局管理課將督導
      所列缺失登錄於「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缺失列管表」(表五),並實
      施追踨輔導及管制。
  (九)成果彙編:督導單位於缺失改善審查同意後一個月內,將督導成果
      (含表一至五、附件一及二等書件)函送本署,由本署水利行政組於
      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彙編本署及河川局疏濬督導成果,奉核後函
      送各河川局參考。
    前項督導單位,本署辦理督導時,為本署,河川局辦理督導時,為河
    川局;受督導單位,本署辦理督導時,為河川局,河川局辦理辦督導
    時,為河川局管理課。
 
八、本署將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依據河川疏濬督導結果,對各受督導
    單位之疏濬作業執行績效與預期成果作成評估,並予相關人員適當獎
    懲。
 
九、淡水河系、磺溪及中央管區域排水等之督導作業準用本要點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