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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霧社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霧社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上游支流霧社溪,由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萬大發電廠(以下簡稱萬大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曲線混凝土重力壩,壩高一百十四公尺,壩頂曲線長二百零
      五公尺,壩頂標高一千零五‧八四公尺,滿水位標高一千零五公尺
      。
(二)壩頂溢洪道:閘門控制溢流式,溢流頂標高九百九十八‧八七公尺
      ,設弧形閘門二座,閘門寬十三‧七二公尺、高六‧二五公尺。
(三)排洪隧道:位於右岸,入口底標高九百八十九‧七三公尺,設閘門
      二座,閘門寬八‧○八公尺、高十五‧二四公尺。
(四)發電進水口:位於大壩上游右岸計兩座。
      1.第一號進水口,供應萬大電廠第一、二號機組,入口底標高九百
        三十八.四八公尺,設固定輪閘門一座,閘門寬三.三二公尺、
        高五.八八公尺。發電進水口銜接壓力隧道及壓力鋼管,全長三
        百八十一公尺。
      2.第二號進水口,供應萬大電廠第四號機組,設垂直滑動式擋水閘
        板一座,底檻標高九六六公尺,寬二.七公尺,高二.七公尺,
        其後為固定輪控制閘門,底檻標高九六三公尺,寬二.七公尺,
        高二.七公尺。發電進水口銜接取水渠道,直井,壓力隧道及壓
        力鋼管,全長三百八十.二三公尺。
(五)永久河道放水口:位於壩體中央,中心標高九百二十七‧六五公尺
      ,設閘門二組四座,寬一‧二二公尺、高一‧二二公尺。


四、壩頂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洩洪、調節性放水或維修必要時啟閉。
(二)本水庫於防洪運轉,水位標高一千公尺以上時,得視進水流量開啟
      閘門放水;防洪運轉結束時,關閉閘門。
(三)本水庫於蓄水利用運轉,水位標高一千零四‧六公尺以上且進水流
      量大於發電用水量時,得開啟閘門放水;水位未達標高一千零四‧
      六公尺時,關閉閘門。
(四)閘門應兩門同時開啟,開度相等,並應分段開啟。
(五)水庫水位標高一千公尺以上時,以壩頂溢洪道閘門優先開啟為原則
      。
(六)閘門開度與水位、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一。


五、排洪隧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洩洪、調節性放水或維修必要時啟閉。
(二)本水庫於防洪運轉,水位標高一千公尺以上時,得視進水流量開啟
      閘門放水;防洪運轉結束時,關閉閘門。
(三)閘門應兩門同時開啟,開度相等,並應分段開啟。
(四)水庫水位標高未達一千公尺時,以排洪隧道閘門優先開啟為原則。
(五)閘門開度與水位、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二。


六、發電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第一號進水口
      1.平時全開,於下游設施檢修時關閉。
      2.攔污柵堵塞致內外水位差達二公尺以上或其他緊急狀況時緊急關
        閉之。
(二)第二號進水口
      1.進水口閘門
     (1)平時全開,於閘門下游設施檢修時關閉。
     (2)攔污柵堵塞致內外水位差達三公尺以上或其他緊急狀況時緊急
          關閉之。
     (3)關閉後欲開啟閘門,先行打開閘門上之通水閥,待完成充水,
          閘門上下游達平衡水頭時開啟閘門。
      2.擋水閘板
     (1)平時全開,於閘板下游設施檢修時關閉。
     (2)關閉後欲開啟閘板,先行打開閘板上之通水閥,待完成充水,
          閘板上下游達平衡水頭時開啟閘板。


七、永久河道放水口閘門目前掩埋於泥砂中,待淤積清除後再明定啟閉之
    規定。


八、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操作兩種,平時以現場操作為原
    則,遇緊急情況時可由萬大電廠控制室或大壩值班室遙控操作。


九、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十、本水庫各水門應確實辦理相關操作設施之檢查與維護。
   前項之檢查與維護情形應確實記錄。


十一、平時發電放水時,於放水十分鐘前以洩洪廣播系統通知沿溪河床民
      眾走避。


十二、本水庫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
      依程序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