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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霧社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霧社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水量,供應水力用水,並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萬大發電廠(以下簡稱萬大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上游之霧社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
    下:
(一)大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發電進水口。
(五)永久河道放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並配合下游各用水
      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壩頂溢洪道、排洪隧道或其他放
      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洪水期間經由壩頂溢洪道、排洪隧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之總放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洪水期間外,經由壩頂溢洪道、排洪
      隧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八)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一千零五公尺。


六、本水庫蓄水主要供應萬大電廠發電用水,並配合下游各用水需要放水
    。


七、本水庫與日月潭水庫聯合運用,其發電運用規線如附圖,運用原則如
    下:
(一)水庫水位運用規線以上時,以不超過萬大電廠最大發電放水量為原
      則。
(二)水庫水位低於運用規線時,萬大電廠放水以河川天然流量集中於供
      電系統尖峰時段運轉為原則。
(三)本水庫與日月潭水庫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由本部水利署中區
      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協調台電公司調整發電放水量。


八、於發電放水前十分鐘以警報通知沿溪河床民眾走避。


九、大壩或相關設施進行維護檢修,需放空水庫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
    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二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最高洪水位標高一千零七‧五公尺。


十一、本水庫防洪運轉分三階段執行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得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庫水位至標高一千
      零二公尺以下,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六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二)洪峰發生前:當水庫進水流量超過六百秒立方公尺至洪峰流量前,
      其洩洪量應不大於水庫進水流量,且洩洪量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
      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
      經研判洪峰已過時,洩洪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


十二、本水庫調節性放水或洩洪操作前二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
      由萬大電廠通知本部水利署、中水局、南投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等機關轉知
      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三、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萬大電廠
      得逕作緊急運轉,以壩頂溢洪道、排洪隧道及其他放水設施緊急洩
      降水位至不影響大壩安全為止。


十四、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二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
      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發布警報後,緊急操作放水。


十五、本水庫於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