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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榮華壩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榮華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
    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桃園縣復興鄉大漢溪上游,由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北水局)負責操作、維護及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混凝土拱壩:壩身最大高度八十二公尺,壩頂長度一百六十公尺,
      非溢流段壩頂標高四百二十二公尺,溢流段壩頂標高四百十公尺。
(二)溢洪道:位於壩頂,閘門控制溢流式,頂標高四百十公尺,設有弧
      型閘門十座,每座寬十一公尺、高三.三公尺,閘門由左岸向右岸
      依序編號為第一號至第十號閘門。
(三)沖刷道:位於壩左側,底標高四百零五公尺,設有控制閘門一座,
      寬二.五公尺、高二.五公尺。
(四)發電水路:位於左壩墩,設計流量三十一.六三秒立方公尺,設有
      以下閘門:
      1.發電進水口閘門:控制閘門二座,底標高四百零七.五公尺,每
        座寬二.六五公尺、高二.五公尺。
      2.沉砂池排砂道閘門:控制閘門一座,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
        尺。
      3.後段輸水隧道進口閘門:控制閘門一座,寬四公尺、高四公尺。
      4.前池排砂道閘門:控制閘門一座,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
        。
      5.壓力鋼管進口閘門:控制閘門一座,寬四.一公尺、高四公尺。
      6.發電尾水閘門:控制閘門一座,寬六.四公尺、高三公尺。


四、溢洪道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
(二)颱風或豪雨情況,水位標高四百十二.八公尺、義興發電廠滿載發
      電且沖刷道閘門全開、水位仍持續上升時,即天然流量大於七十九
      秒立方公尺,開始逐段開啟第五號及第六號閘門,第一次開度為○
      .三公尺,再視流量及水位變化調整閘門開度,以保持水位在標高
      四百十二.八公尺左右。
(三)流量持續增加時,依序開啟第四、七、三、八、二、九、一、十號
      閘門,閘門全開後,以自由溢流方式洩洪,並增加本水庫水力排砂
      量。


五、沖刷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
(二)水位標高四百十二.八公尺以上或天然流量大於三十秒立方公尺時
      開啟,以利排除發電進水口附近淤砂。


六、發電水路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發電進水口閘門:發電時開啟,平時關閉。
(二)沉砂池排砂道閘門:平時關閉,漏水修補、排除淤砂或後段輸水隧
      道維修時開啟。
(三)後段輸水隧道進口閘門:平時開啟,沉砂池排砂、修補後段輸水隧
      道或其下游土木結構物或水工機械維護時關閉。
(四)前池排砂道閘門:平時關閉,漏水修補、排除淤砂或發電機組、壓
      力鋼管維修時開啟。另於檢查後段輸水隧道前,可開啟以排除隧道
      內積水。
(五)壓力鋼管進口閘門:平時開啟,發電機組檢修時關閉。
(六)發電尾水閘門:平時開啟,發電機組檢修時關閉。


七、各項閘門將視緊急運轉或檢修維護時適時啟閉。


八、各閘門均有電動操作設備,可在現場操作。義興發電廠及本水庫另設
    有緊急柴油發電機,以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供電中斷時使用。


九、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日期、時間及情形,均應明確完整記錄。


十、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定期檢查維護,其成果應確實記錄建檔及
    辦理相關改善。


十一、本水庫遇緊急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立即
      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