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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石岡壩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石岡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
    引大甲溪水源,供作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
    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大甲溪下游臺中市石岡區與東勢區交界處,其運轉主要設
    施如下:
(一)溢洪道。
(二)排砂道。
(三)第一取水口至南幹線第一分水工。
(四)第二取水口。
(五)魚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引取本水庫攔蓄之水量,供作家用及公共給水、農
      業用水、工業用水等利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大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排砂道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時,所採取緊急因
      應措施之運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五)大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或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
      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本水庫水量:為本水庫攔蓄之水量,不包括下游農業調配之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除防洪運轉或緊急運轉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
      放水設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最高蓄水位為標高二百七十四‧五公尺。


六、各標的用水事業代表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中水局提出
    次半年之用水計畫,經協調確定後執行。前述用水計畫,中水局應報
    本部水利署備查。


七、為有效合理利用大甲溪水資源,本水庫與鯉魚潭水庫聯合運用,中水
    局得邀集本水庫各標的用水事業代表人及相關單位,定期召開水源調
    配會議,調配水量供應各標的用水。


八、本水庫水量之調配以各標的用水需求量為基準,配水應依當時期水情
    狀況辦理,必要時得協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整本水庫上游放水
    量。


九、本水庫水量之運用分配原則如下:
(一)魚道流量優先放流。
(二)本水庫水量在各標的用水需求總量以上時,全額供水或得超量供水
      。
(三)本水庫水量未達用水需求總量時,按各標的登記水權量比例供水。


十、家用及公共給水須調用農業用水供應時,應依經濟部農業用水調度使
    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十一、本水庫不具滯洪功能,設計洩洪流量為五千五百二十秒立方公尺。


十二、發生颱風、大雨或豪雨情況時,中水局應隨時將本水庫水位、流量
      、供水及集水區雨量情形通報本部水利署。


十三、本水庫防洪運轉執行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蓄水標高以不超過最高蓄水位為原則。颱風
        、大雨或豪大雨情況或上游水庫洩洪通知時,得將水位預降至標
        高二百七十二公尺以下。
  (二)洪水期間:當本水庫上游入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時,溢洪
        道閘門全開洩洪。當集水區降雨量及上游入流量逐漸減少,水位
        降至標高二百七十三公尺以下,研判洪峰流量已過時,應逐步關
        閉閘門恢復蓄水。


十四、本水庫開始放水前,應先警告性放水,其最初放水流量應在十秒立
      方公尺以內(不包括下游農業用水及已洩放之水量),之後逐漸增
      加放水流量,並於開始放水操作前一小時向下游沿岸發布水庫洩洪
      警報,並以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之其中一種方式通知本部
      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臺中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臺中
      市政府警察勤務中心、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豐原給水廠等機關(構)轉知所屬相關單位
      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五、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得開啟所有溢洪道及排砂道閘門緊急放水
      ,以降低水位。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前點規定發布洩洪警報,如
      無法通知或通報,應立即施放洩洪警報並通知相關單位。


十六、本水庫緊急運轉處理經過,應陳報本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