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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
    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設置
    本局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室主任
    擔任;委員由各室(人事、主計、政風、資訊)主任及各組副主管或簡任
    人員擔任,均為無給職。
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文書科負責辦理。
四、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執行檔案鑑定之任務:
    (一)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
    (二)檔案因年代久遠無法判定其保存年限。
    (三)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四)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
五、本小組以每年定期性召開鑑定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主席職務者,除由
    副召集人代理其主席職務外,得依前點規定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並由代理
    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成員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
    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小組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或退休人員二至五人
    ,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